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直接规范仲裁的司法解释较少,11月7日发布、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对仲裁实务中财产保全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作了规定。依据该规定,(1)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法院无须重新制作裁定书。(3)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仲裁申请或请求被裁决驳回,申请保全人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在2016年实施的新仲裁规则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有一些新尝试引人注目:[1](1)除了受理普通商事仲裁案件外,仲裁院还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仲裁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按照仲裁院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管理案件。根据该指引,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2)国内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鲜有规定仲裁庭的释明权。释明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仲裁员以提问、询问、提醒等方式,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进行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案件得到相对正确而公正的处理。新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释明权。(3)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对抵销请求如何处理。新规则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要求抵销任何仲裁请求,且该要求需要仲裁庭考虑额外事项,该抵销按单独的请求计算仲裁预付金数额。(4)新规则对诚信仲裁作了具体规定:其一,新规则规定,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仲裁庭有权据此驳回该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反请求。其二,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被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反请求,理由正当,仲裁院或仲裁庭应该准许。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准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衡。新规则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拒绝该等请求。新规则规定,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当事人申请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仲裁庭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机会发表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通过裁决解决争议,仲裁庭有权继续仲裁程序。该规则赋予仲裁庭权力以适当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有助于防止申请人在仲裁最后阶段撤诉并迫使被申请人付出高昂代价参加另一新的仲裁程序。其三,当事人在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新规则规定,仲裁院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作出声明,保证和解协议及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不损害案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仲裁庭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合理怀疑,或者认为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应该驳回当事人关于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请求。
[1] 参见费宁、王生长:“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仲裁规则亮点”,载http://huizhonglaw.com/cn/汇仲律师-仲裁指南/深圳国际仲裁院2016年仲裁规则亮点/,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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