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人权条款适用技术规范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宪法或者法律规定,有权解释宪法或者适用宪法的主体对宪法所作解释和适用的一些技术性路线、方法和公式。
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无法分开的。不少宪法权利比较抽象、原则,需要解释之后才能适用,或者说其适用本身包含了解释。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宪法人权条文的适用包含了宪法人权的解释,很少有脱离宪法条文解释而独立存在的适用。在这个意义上,本书通常把二者结合在一起。宪法人权适用技术通常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在不同制度下,宪法条文适用体制不同。如美国各级各类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是拥有最高解释和适用权的国家机关。在德国体制下,宪法法院是宪法解释和适用的主体。这是狭义的宪法适用。广义的适用还包括其他法院根据宪法法院的解释去处理一般的案件,即将宪法适用的原理贯彻落实在普通法律之中。本书主要研究狭义的宪法适用,在第九章结合我国情况时谈到了广义宪法适用的含义。
(2)申请解释和适用者。各国和地区体制不同,有权提起宪法权利解释的主体不同。比如,有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的公民有权提起解释的申请,如日本、德国、美国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提起宪法权利解释的申请,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院等;也有的国家兼具前两种情况。不过,本书并不一般性地研究这一问题。
(3)解释和适用的技术规范,也就是通常使用的解释或者适用技术路线。这是本书重点探讨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解释和适用的技术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宪法人权条文适用的案例情况归纳出平等权适用的技术规范公式有: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禁止歧视,合理的差别待遇,优惠性措施。本书主要研究这个层次的解释和适用技术公式。另外,可以基于不同性质的权利受到侵犯而采用不同程度的审查标准,即对公权者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目的合宪性和手段合宪性进行宽严程度不同的审查。本书主要从前一个视角即宪法人权条文适用视角去研究问题。而从后一个角度去考查宪法人权的解释和适用技术,就是通常所说的审查基准。
(4)宪法人权适用技术上的共同性和不同点。研究宪法人权适用技术,既可以看到各国和地区有自己的特色,又能发现各国和地区有殊途同归和相互借鉴的地方。比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在解释财产权含义时,大量借鉴了英美、欧洲大陆国家的解释技术。再如,美国和德国在解释平等权、言论自由等含义时,有很多看似不同但实质类似的技术路径。这种情况并非偶然。它反映了各国和地区适用宪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属于共同面临的问题,之所以采用这些适用技术规范,反映了人们到目前为止对宪法人权条文的认识水平和高度,反映了人类适用宪法人权条款进行治理所取得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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