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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下列条文,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相关法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第14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行政诉讼参加人,  区别诉讼参与人;  公民法人或组织,  下列情形可起诉;

公平竞争相邻权,  利害关系第三人;  受害一方找凶手,  撤销变更有利害;

合伙字号为原告,  没有字号共同诉;  联营合资合作方,  自己都可作原告;

农村土地承包人,  起诉土地受侵害;  非公企业受欺负,  企业老总都可诉;

侵害企业自主权,  企业名义提诉讼;  股东大会代表会,  最后加上董事会。

【要点解说】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后者范围更宽,除了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这类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下列条文,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相关法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14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15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16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17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18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实战演练】

广东省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超范围经营,被市工商局作出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股东代表大会认为市工商局的处罚依据不足,严重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欲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起诉,但应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B.股东代表大会不可以起诉,只能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起诉

C.股东代表大会可以以股东的名义起诉

D.股东代表大会可以以股东代表大会的名义起诉,但原告只能是公司

【答案】  A

【考点】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解析】  《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A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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