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有程序, 要约承诺全具备; 要约确定有约束, 承诺一致成合同;
要约邀请非要约, 引诱对方发要约; 商业广告是邀请, 内容确定变要约;
要约生效看到达, 到达之前可撤回; 通知之前可撤销, 特殊情况不可撤;
承诺要约应一致, 合理期限发通知; 到达生效立合同, 到达之前可撤回;
实质变更新要约, 具体内容共十项; 其他变更可生效, 反对明示是例外;
承诺迟发而迟到, 一般无效变要约; 收到及时发通知, 该项承诺仍有效;
承诺意外而迟到, 原则仍然定有效; 要约人如不接受, 及时通知改无效。
合同订立有程序,要约承诺全具备;要约确定有约束,承诺一致成合同;
要约邀请非要约,引诱对方发要约;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确定变要约;
【要点解说】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要约生效看到达,到达之前可撤回;通知之前可撤销,特殊情况不可撤;
【要点解说】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要约应一致,合理期限发通知;到达生效立合同,到达之前可撤回;
【要点解说】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本条规定明确了承诺撤回的原则(依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方式(通知)、撤回的生效条件(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实质变更新要约,具体内容共十项;其他变更可生效,反对明示是例外;
【要点解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承诺迟发而迟到,一般无效变要约;收到及时发通知,该项承诺仍有效;
承诺意外而迟到,原则仍然定有效;要约人如不接受,及时通知改无效。
【要点解说】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做了以下规定:(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2)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实战演练】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A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司发货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发出
C.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到达甲公司时承诺生效
D.乙公司发货行为构成承诺,货物发出时承诺生效
【答案】 D
【考点】 要约、承诺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公司发函订购货物是直接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故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乙公司收到要约后即发货,其行为已构成承诺,且承诺于货物发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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