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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良资产市场的参与者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认可条件等问题的通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法律链接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银监会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认可条件等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一、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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