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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财政部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时,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对象只能是国有受让人,但对国有受让人如何定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描述可参见上文相关部分。在实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受让人协议转让不良资产时,往往需要政府机关、国资委、国有公司等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函,明确收购资产意向、收购范围、指定收购主体,然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出售资产进行论证、定价、和国有受让人进行谈判,双方就资产价格达成一致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着手内部审批流程,最后和国有受让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如果涉及优先购买权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还应履行通知义务。
对于非国有受让人或者不能确定受让人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公开竞价转让程序,明确列举出的公开竞价方式有拍卖、招标、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在实务中,和银行转让不良资产一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经常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网络平台竞价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拍卖、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上文第五章第五节已对拍卖、招标分析过,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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