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增级原理是指证券化产品发行过程中,为了降低产品的风险,获得更多流动性,得到投资者更多的认可,通过发起机构内部或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可以偿付发行费用、投资者每期应得到的债务本金利息,但基础资产一旦出现问题,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基础资产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手段补偿不足的现金流。较高的信用级别一方面可以显示基础资产的质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证券发行的风险性较小,另一方面发起机构可以支付少量的担保费,降低发起机构的融资成本。因此,信用增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体现在低信用级别的融资主体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高信用级别的融资渠道。
信用增级的方式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
内部信用增级是指证券发行人不依靠第三方,自身采取的各种手段,从而为证券化交易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保证,主要的增级手段包括次级/优先级的分层结构、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超额抵押、信用触发机制、流动性储备资金账户、额外现金流账户、发起人持有证券化产品(风险自留)等方式。
(1)次级/优先级的分层结构
优先/次级安排是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内部信用增级安排。根据项目安排的各档级证券本金/利息的受偿先后顺序,劣后受偿档级的投资者为优先档级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从资产池回收的资金将会按照事先约定的现金流支付顺序支付,排序在现金流支付顺序最后面的证券档将承担最初的损失。所以在现金流支付顺序中,受偿顺序在后的证券档就为高一级别的证券档提供了信用增级。
(2)流动性储备资金账户
为缓释资产池现金流回收波动风险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的不利影响,应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机制,部分回收款将被归集至专用账户,其储备金额将至少覆盖下一期的信托费用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并且通过合理设置转付频率,保证在个别期间资金回收不足的情况下,也可支付证券利息。
(3)信用触发机制
信用触发机制即设置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相关的“违约事件”,一旦触发将引致基础资产现金流支付机制的重新安排。如果违约事件被触发,则信托账项下资金不再转入流动性储备账户,而是在支付有关的税费、报酬以后直接用于顺序偿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以及支付次级档证券的本金,其余额分配给次级档证券持有人。
(4)超额抵押
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基础资产池的规模大于发行债券的规模,即建立一个比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规模更大的资产池,资产池的实际价值高于资产支持证券价值,多出来的这部分就可作为超额抵押,以保证将来有充足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为所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5)发起人持有次级证券(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自留一部分资产化产品,将自身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2013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3〕第21号)对风险自留有如下规定: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外部信用增级是通过与证券发行机构和投资者均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级工具,其常见的形式是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制,此外还包括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等形式。
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制,即流动性支持机构由经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认可的、有能力和意愿为信托提供流动性支持义务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担任。当期间回收款和内部流动性支持机制无法足额覆盖下一个支付日应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时,由流动性支持机构对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付不足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并取得相应特别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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