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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及隐名股东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代持是股东之间常见的持股形式。代持股权被作为名义股东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拍卖;名义股东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名义股东意外离世;股权收回时的税收;等等。代持股权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利益。同时,为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建议由公司股东会出具决议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向隐名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隐名股东列入股东名册。

股权代持是股东之间常见的持股形式。投资人因为自身原因,或者因为公司的限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自己的股权,而委托他人(现有股东或其他非股东)代自己持有,这就产生了名义股东(名义持股人)和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

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

隐名股东没有在工商登记为股东,而是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说到隐名股东,需要先说明股东资格的认定。这离不开有限公司的资合兼人合属性。

隐名投资人只有在满足了向公司实际投资(资合)并且被公司其他股东认可(人合,如参与过股东表决或其他股东书面认可等)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股东资格。

如果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得不到认可,隐名投资人就只有和名义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之间没有关系,隐名投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的风险在于:

(1)道德风险。名义股东违背隐名股东意愿处置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不将代持股权的收益交给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当行使股东权利或者不配合履行股东形式义务(如工商变更签署文件)等。

(2)法律风险。代持股权被作为名义股东的财产查封冻结或拍卖;名义股东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名义股东意外离世;股权收回时的税收;等等。

名义股东代持股权也有风险:隐名股东的投资违法、违规风险;因代持股权导致名下资产增加而产生税收(如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公司竞业限制对自己带来的不便;如果出资不足,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被债权人要求补足注册资本的风险等。

代持股权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利益。同时,为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建议由公司股东会出具决议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向隐名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隐名股东列入股东名册。理彰律师的公众号中有股权代持协议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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