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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主体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此外,核查合同主体的信用信息也很有必要。对于重要合同的签订,创业者可以考虑委托调查。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同时,确定管辖机构,也是减少合同不确定性的重要措施。

法律关系是合同成立要件中最有争议的一个。合同除主体、标的和数量之外,如果不能确定法律关系,是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第一需要确认的就是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不一样。明确法律关系,需要合同各方对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解一致。

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安排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不同,选择对各方更为有利的或者更为明确的法律关系很有必要。

案例

呆萌公司有一个软件开发的任务,需要找人完成。公司为此开始招聘,但因为这项任务三个月内即可完成,而公司要为招聘的员工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等手续,较为烦琐。

理彰建议:这样短期的劳动关系,如果不需要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可以不按劳动关系,而按照承揽关系签订合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这样可以避免员工管理、缴纳四金或劳动争议等复杂事项。

案例

呆萌公司委托某公司设计一个产品,签订了共同研发合同。

理彰建议:委托设计应当签订的是委托设计合同,而不是共同研发合同,一般委托设计合同会约定委托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由委托方享有,对未采用的设计方案,也有权优先使用。但共同研发合同,则一般由研发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

合同主体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全,那么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可能就不全;如果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有误,那么合同对其就没有约束力。表演艺术家赵丽蓉演的小品《如此包装》中,她以艺名“麻辣鸡丝”在合同上签名,因为主体不对,合同当然对她就没有约束力。所以,合同主体是合同的第一要素,一定要重视。

1)有几方主体?合同主体是多一些好还是少一些好?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只要涉及任何一方需要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就有必要将其作为合同的一方。但如果只享有权利,则不一定需要列为合同一方。

如借贷合同中涉及担保的,担保方应当成为合同的一方;如股权投资合同,涉及其他股东或者涉及公司时,应当将其他股东或公司列为合同一方;股权代持协议中为保障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需要其他股东的认可;合作协议中涉及重要的其他方时,应将该方列入合同一方。

2)合同主体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留存对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自然人: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居住证明等。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核对信息,必要时委托律师查阅该法人的注册登记档案(内档)。

核对主体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极为重要,这是确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唯一性的重要措施。

此外,核查合同主体的信用信息也很有必要。目前市场上有商业调查公司,能够通过对公开信息或工商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出相应公司的信用报告,并且收费不高。对于重要合同的签订,创业者可以考虑委托调查。

3)签约人有权代表主体签订合同

要注意自然人有无相应的行为能力,代表法人签约有无充分授权,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无主体资格或责任承担能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条款是合同正文开始之前的一段介绍性文字,主要功能是:

·交代背景。

·简要说明合同法律关系和各方分工。

·说明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合同解释的一种依据,是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立的一个依据。

·本合同的特殊性(如独占、排他)。

合同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确定标的名称(产品、服务、权利)。

·确定标的数量。

·确定标的权利状况。

·确定标的状态,所包含的所有内容。

·确定标的交付时应当达到的状态或质量标准。

当标的是公司股权时,标的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都需要明确无误地写清楚。

价格是合同各方最为关心的条款之一,不能含糊,不应有差错,不能有遗漏或者产生歧义。针对不同情况应当设立不同的明确的价格标准:

·不同标的价格不同。

·约定的标的不等于交付的标的。

·未达到约定标准但可以基本满足需求的标的价格如何确定。

·有时要确定价格的计算方式,如股东退出(主动/被动)时的价格。

在合同标的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付款方式一般是价格谈判的配套措施,价格高可能付款就多分几期或者首付款降低;如果是一次性付款,价格上可能就有一定折扣。合同中一般要约定:

·自行付款还是委托付款。

·自行收款还是委托收款(委托收款的要注意减少表见代理的风险,最好指定本企业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每次付款的前提,有无尾款。

·有无定金,明确定金锁定的事项。

比如:租房合同一般是先付租金后使用的付款原则;律师收费也是先收费后服务的原则,如果没有付费,律师有权不提供服务。

承诺与保证是各类合同的常规条款,一般包括这些内容:

·主体资格合法,有充分授权。

·有标的的处分权。

·资金来源合法。

·完成相关内部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决议附件)。

·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违反本条款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保证责任。

·要做什么。

·不要做什么。

·要做到什么标准(包括时限)。

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最主要内容,根据不同交易的需要及各方看重的内容确定,这也是违约责任确定的前提。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考虑这些原则:

·责任与权利、义务匹配。

·对等原则。

·明确根本违约情形。

·对根本违约加大违约责任。

·考虑对方的承担能力,寻找相关保障。

有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非常不重视违约责任,要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写;要么太在意这个交易,担心加入违约条款之后谈不成了。对此,理彰明确提醒:没有违约责任的协议是很难有实质约束力的,即使交易达成,也没有保护。违约责任是双方对等的,对自己是保护,同时也向对方显示自己的诚意,这是常规条款,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出面处理。

各方预留联系方式,重要事项使用EMS送达,封面注明文件名称,打印送达通知后存档。

参考条款:

各方确认,各方对他方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及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为:

甲方:

乙方:

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司法机关的诉讼仲裁文书,如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传形式发送,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EMS特快专递发出的,在投邮后48小时内即视为送达;如以平邮方式发送,则在投邮5天后即视为送达;当面送递的,则一经面交即视为送达。

各方均明知,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发生争议时,再协商解除已经变得困难,所以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就设定合同解除条款,约定解除条件。

·对于根本性违约,设定单方解除权。

·解除权是形成权,所以解除条件应当确定并没有歧义,不要让合同陷于不确定中。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是确定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不同的选择带来不同的后果。比较而言,仲裁一般倾向于效率,诉讼更倾向于公平。同时,确定管辖机构,也是减少合同不确定性的重要措施。

争议解决条款要注意以下几点:

·诉讼与仲裁只能二选一。

·选择仲裁时,仲裁机构的名称务必准确。

·选择诉讼时,建议确定诉讼管辖地。

·涉外的,要确定适用法律和语言。

·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多个合同或其他配套法律文件。

·合同相互之间建立链接,明确相互关系。

·系列合同,比如首先签署框架协议,再签署具体协议;分别签署实际协议、形式协议。

·附件。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主文构成一个整体。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合同构成一个整体。

·协议变更。变更协议的,双方应协商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协议与原协议构成一个整体。

·一般合同可约定自签署(签字或/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需要明确条件成就标准或者具体的期限。

·合同要设有效期,不能只有开始没有结束。

·标的不清楚(公司业务、公司股东、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股权所对应的所有公司资产)。

·分工及责任不明确。

·表决权、分红权不明确。

·公司治理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股东退出(主动、被动、除名)。

·公司利益保障条款缺失(关联交易、核心资产处置)。

·公司僵局预案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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