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责任: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3.不可抗力: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以致侵权事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4.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投保人往往就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5.本车人员:在我国交强险中,“本车人员”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车上人员。
6.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对被扶养人的生活支出,即被扶养人生活费。
7.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所获得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8.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直观来说,当适用过错责任时,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归责方式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9.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行为人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0.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12.抢救费用: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3.丧葬费: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支出。一般包括逝者服装、化妆、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的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14.死亡赔偿金: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所支付的补偿。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死者户口性质、死者的年龄。
15.误工费: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16.医疗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就医诊治,医院对当事人的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17.营养费:指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的补充而支出的费用。营养费并非所有受害人的必要支出,而是根据伤情(疾病)的客观需要而确定的。
18.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19.后续治疗费:指受害人经过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后续仍会产生功能性的身体障碍或遗留的后续伤情,需要经过治疗达到进一步恢复所需的费用,受害人有权利向原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20.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后者的支付需要有相关的鉴定证明及依据,并且有一定的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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