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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再比如,共同继承登记中,一个继承人撤回登记申请不能影响他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该准许该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请仍要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条文解读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 应用

3.共同申请登记的撤回是否需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

比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甲名下的A房屋出卖给乙,二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甲方或者乙方要求撤回登记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登记机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在当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请、不再撤回申请,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归属后,再作出同意撤回申请或者继续登记行为的决定。

再比如,共同继承登记中,一个继承人撤回登记申请不能影响他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该准许该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请仍要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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