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可以到实地查看,范围包括:房屋坐落、占地范围与土地使用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房屋用地情况是否一致;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是否一致;房屋与已竣工的证明材料记载的情况是否一致。
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实地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已建成的部分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查看;二是对项目的名称、坐落等进行核实。若有必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已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况通过文字或拍照的方式予以记录保存。
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但权利人并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此时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的真实状况是不相符的。若原权利人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此漏洞将登记簿上记载的实际上已不存在的不动产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就极易产生扰乱不动产交易市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既有的所有权和共有权,在办理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申请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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