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条第2款是颁证的规定,明确了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一是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了登记行为,是登记程序终结的标志。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可以防止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对登记簿的内容进行篡改。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条文解读
本条第2款是颁证的规定,明确了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实行统一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改变了多部门管理的乱象,便利了不动产交易,是便民原则的重要体现。
□ 应用
5.为何需要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呢?
一是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了登记行为,是登记程序终结的标志。二是可以最直接证明权利人对相应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的相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登记申请人保管,在需要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时可以直接出示,便利了不动产权利交易。三是可以起到保障登记活动安全的作用。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可以防止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对登记簿的内容进行篡改。因此,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除在登记簿上对登记事项进行记载外,还需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发给登记证明。
关联参见
《土地登记办法》第17条;《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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