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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条文解读

当事人,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从广义的角度说,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都是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条相较于《民法通则》第38条,新增了第2、3款,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自己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当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的重大意义有两点:其一,表明中国民事立法采纳法人组织体说;其二,表明中国民事立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性质为代表权,这就为其后有关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效力,奠定了理论根据。第3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款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民法总则采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权限制说,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有利于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公平。本款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因《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为弥补这一立法漏洞,其后制定的合同法参考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规则,创设第五十条越权行为效力规则,称为“表见代表”。实践中,法院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如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进行裁判。在本法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就应当适用本法款规定。

[法人制度]

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增加了非法人组织主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总则》第四章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在法律上确认非法人组织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发生法定事由时终止,须经必要程序而消灭。非法人组织消灭后,其原成员或设立人对原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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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几种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3)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6)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7)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8)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9)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10)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11)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12)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1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14)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16)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17)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1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19)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20)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5.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特征?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是不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原则上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该规定是传统“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例外。

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以案说法21】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中国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网站在线播放的涉案电影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恋爱中的宝贝》,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提供在线播放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网站为www.116311.com,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分公司,中国乙公司A省分公司是中国乙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能够以自有资金承担侵权带来的法律责任,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本案诉讼。其次,从原告公证的侵权网页来看,虽然网页上有“中国乙公司”字样,但其只是作为中国乙公司的服务标识出现,并不能依此认定涉案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为中国乙公司。因此,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但是对于每一个诉讼来说,主体是特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会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也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50-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民法总则》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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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依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其意愿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2)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理由,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退出本案审理。(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收集证据,并有权将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提供,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4)进行辩论的权利。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请求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争诉。(6)提起上诉的权利。在两审终审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对其变更或撤销。(7)申请执行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强制手段实现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8)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有权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17.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依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遵守诉讼秩序。法律规定诉讼秩序的目的在于纠纷公正有效地解决,所有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违反。(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国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重新确认,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以案说法22】乙公司于2006年以甲协会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印刷合同的约定拖欠印刷费为由,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协会立即支付印刷费和违约金。甲协会认可双方签订的委托印刷合同,但以印刷公司交付的《中国电源博览》期刊(以下简称期刊)质量不合格,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反诉要求乙公司赔偿电源协会的经济损失;支付少交付15册期刊的赔偿金和违约金;支付不能更换250册期刊的赔偿金2500元和违约金2750元;由印刷公司负担反诉费和鉴定费。但是,宣武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就甲协会的反诉请求作出判决,因此,甲协会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遗漏甲协会的反诉请求为由,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3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6)宣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2.发回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在诉讼审理阶段提出反诉,法院应予以审理并判决。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条文解读

共同诉讼是典型的诉的主体合并,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要件的两个以上的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且在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加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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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实践中,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5)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6)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7)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8)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10)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11)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12)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13)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以案说法23】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依照法律的规定,李某的父亲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54、58-60、63-74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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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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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如何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以案说法24】2005年3月,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一地产项目雇佣了200名农民工。双方约定,开工时,甲建筑公司先支付1/4的工资,工程完成1/2时,支付剩余3/5的工资,工程完工后,支付剩余全部工资,2008年6月,工程完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楼市低迷,价格下跌,甲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多次索要未果,所有农民工商定到法院起诉甲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为方便起诉,遂推选能力比较高的乙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甲建筑公司承认欠农民工工资并愿意分期支付,在法院的主持下,希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丙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后,与甲建筑公司在法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

总之,自1983年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1569户农民与种子公司一案以来,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该制度是解决群体性纠纷问题,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75、76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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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所谓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判决中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视权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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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如何准确理解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77-80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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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属于2012年修改新增,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普通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体利益。(2)保护利益的特点不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与私益相关联,但又不等同于私益。普通民事诉讼所保护的主要是个体利益。(3)对诉讼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4)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如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而普通民事诉讼主要涉及普通个体之间的利益损害,损害的范围一般较易界定。

实践中需注意,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原则上应当与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联,例如对污染海洋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应当是环境保护部门、海洋主管部门等相关机关,税务管理部门等不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机关不能提起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条文解读

本条2012年修改时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第三人,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都可以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正在进行的本诉。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但由于其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之中,不可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例如其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的,不影响本诉的进行;如果本诉中原告撤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原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这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实践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还需要说明两点:(1)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新诉的裁判,第三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2)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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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几种情形?

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①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22.本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哪些情形?

本条第3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3.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24.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对前述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25.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如何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以案说法25】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二,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本案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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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81、82条;《经济审判民诉规定》第9-11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条文解读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有权代为起诉、上诉、撤诉、反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和解等。

【以案说法26】1997年6月21日,年仅7个月的女婴王某在其法定监护人(母亲)张某的带领下,随同外祖父母等5人前往被告甲酒店就餐吃过桥米线,不料王某却被米线汤烫伤,其伤情经省人民检察院鉴定为轻伤。此间,王某共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用1161.6元,实际支付了一定的交通费用。由于原告被烫伤,原告之母因此而误工,在原告疗伤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为580元。后双方因王某被烫伤后的赔偿问题发生纷争,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多次找甲酒店解决均无结果。1997年9月5日,张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向甲酒店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只有7个月,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所以,王某的监护人张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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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83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条文解读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委托代理人范围的规定,删去了原有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同时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充。

本条第2款第2项规定中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应用

2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本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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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84-87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条文解读

授权委托书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1)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据委托当然享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享有具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的诉讼权利。(2)特别授权: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应用

27.诉讼代理人除依据本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8.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未标明权限,仅写“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处于什么地位?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以案说法27】甲公司与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市人民法院。甲公司委托陈律师作为一般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在本案诉讼中,陈律师不可以进行哪些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陈律师不得代甲公司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及上诉。因为陈律师仅是一般诉讼代理人,而这些权利必须有甲公司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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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88、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条文解读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诉讼代理人和委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除委托人同意或者授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得擅自进行转委托。但在紧急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转委托的,即使未经委托人同意,也应承认其效力。诉讼代理权的转委托也属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代理权变更,适用本条关于诉讼代理权变更的程序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代理人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15日以法释〔2002〕39号正式公布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于该司法解释,读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限于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不可查阅案件副卷的内容。2.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阅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不是面向所有人或者任何人。3.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查阅的时间是诉讼中的案件材料。对于已经形成档案的文件的查阅,应当依据档案法的规定查阅,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条文解读

“不能表达意思”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正确表达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主要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

【以案说法28】田某(女)与谢某(男)均系聋哑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后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聋哑人,田某母席某与谢某父谢某某,分别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田某和谢某均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田某与谢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法院的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田某和谢某虽为聋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根据《民事诉讼法》6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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