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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审法院支持二审又败诉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二审程序中既有撤回起诉,也有撤回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解读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对于裁定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对于调解书不能上诉;如果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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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如何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上诉或成为被上诉人。

70.在具体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如何确定?

(1)一对一的简单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为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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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317、319、321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条文解读

二审审理范围包括:(1)原则上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2)例外:发现未上诉部分审理有误,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应当直接予以审查并纠正;(3)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3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条文解读

本条2012年的修改是关于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的规定。修改后的本条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须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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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哪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解读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 、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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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以案说法53】周甲将父亲周丙遗留房屋卖掉时,遭到堂弟周乙的反对,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该遗产,理由是自己曾尽过赡养义务,也应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甲是周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周乙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本案二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才能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联参见

《民诉解释》第325、334、3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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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二审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4.二审调解不成,应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案说法54】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即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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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正确把握二审程序撤回起诉的主体。在二审程序中既有撤回起诉,也有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的主体是上诉人,撤回的是上诉请求。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一审的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能是上诉人,也可能是被上诉人,也可能是其他当事人。适用第二审审理的案件还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撤回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审的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可能是再审申请人,也可能是被申请人。

二是正确把握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条件。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首先要看撤回起诉是否得到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是指案件在一审中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的当事人,包括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也应当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其次要看原审原告撤回其起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撤诉的一般性审查标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三是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后果。一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则不允许其再行起诉,这一点是民诉解释规定的重要内容。

【以案说法55】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同意和解,维持收养关系,赵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并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以案说法56】张某诉李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张某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是张某还是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张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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