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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范某认为自己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提前收回其承包的耕地,于是将村委会诉至法院。在该法定的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地。对此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关系有效。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 条文解读

[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续的期间。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1)若二轮承包过程中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达不到本条规定的期限,应当依法修改承包期限。(2)若有的地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约定承包期比本条期限更长的,本法实施后,其承包期限继续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 应用

4.耕地的承包期多长?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耕地是最为重要的农用地,其用途是用于种植农作物。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5.草地的承包期多长?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6.林地的承包期多长?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70年。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延长。

此外,对于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限,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例如,实践中,一般鱼塘的承包期为1—3年。对承包“四荒”进行治理开发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期最长可以达到50年。

【以案说法10】某村村民范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后来随着村里的人口逐渐增多,村委会打算提前收回范某承包的耕地进行充分分配。范某认为自己与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提前收回其承包的耕地,于是将村委会诉至法院。在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这是一种法定期限,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在该法定的承包期限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地。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6条[承包期]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 条文解读

[承包合同的作用]

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凭证,也是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其作用为:(1)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只有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方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承包方就不能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承包合同是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基于以上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是发包方的一项责任或者义务。

[承包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等形式。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订立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仅仅是通过口头的约定并通过承包方实际支付承包费的方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对此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关系有效。

[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签订书面合同时,发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上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承包方代表应当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画押(摁手印)。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名称,是指根据承包的土地的性质确定的土地的名称,如耕地、草地、林地等;承包土地的坐落,是指用于承包的土地的所在地;承包土地的面积,是指确定给具体的承包人的土地的四至;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能反映承包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对上述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予以明确。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即承包地的承包期限,要具体写明从何年何月何日起,到何年何月何日止。

4.承包土地的用途。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于承包的土地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即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所谓农业,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所以,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等农业生产活动,而不得用于建设等非农业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13、14、16、17条分别规定了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这些都是法律直接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管双方在二轮承包过程中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包括这些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发包方、承包方都将依法享有这些权利,承担这些义务。同时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也不得增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同时,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54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有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照本法第51、52条规定解决。

关联参见

《草原法》第14条[草原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条文解读

[承包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等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成立的时间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于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当事人虽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土地承包合同也依法成立。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所以,当事人就土地承包的相关事项达成合意,土地承包合同即告成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要求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期限,附条件或期限的,所附条件和期限无效,合同仍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为:(1)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就依法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遇有客观情况变更时,当事人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如违约责任等。(2)承包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应当享有的重要的权利,其具有物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依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本法虽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有关权利证书,并登记造册,但不能据此认为承包合同的生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先决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

关联参见

《合同法》第44条[合同的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条文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依法确认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须注意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表现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并不是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是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的时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同时还应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收费限制]

法律明确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工本费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国务院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担任发证工作的部门不得随意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此,《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农村土地登记];《草原法》第11条[草原权属登记]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 条文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或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除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对已经生效的承包合同不构成影响,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是指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新的组织,原组织的权利义务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组织,由新的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后,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发包方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联参见

《合同法》第8条[合同的效力]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条文解读

本条与本法第24条共同维护了农村承包合同的效力,也重申了承包合同不可随意变更与解除。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职权干涉责任];《农业法》第7条[国家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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