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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及承包费的确定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此认定承包无效。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条文解读

[承包合同]

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的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如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当事人、土地的基本情况、承包期限以及承包费等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需注意,本条要求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并未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以此认定承包无效。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确定]

实行家庭承包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适用本法第13、14、16、17条的规定,这些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变更、废除。不论承包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当事人都享有这些权利,承担这些义务。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都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有关事项且可以不受法律的一些相关限制性规定约束,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如土地用途及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通过承包合同的约定而改变等。一般来说,当事人就下列事项的约定无效: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自愿原则的;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以及发包人无权发包的等。

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约定可以突破法律关于耕地等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的限制性规定,如承包期限可以不受30年的限制等。

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费问题,本条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注意承包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承包费的使用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能由个别人说了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承包费,更不准平分到户。

关联参见

《招标投标法》第34—44条[开标与评标的规定];《拍卖法》第46—51条[拍卖的公告、展示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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