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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2.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王某的儿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的继承权。在本案中,王某的儿子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未到期的情况下,若想继续承包,是完全可以继续承包的,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条文解读

本法对承包方式作了区别,因此家庭承包的,适用本法第31条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四荒”土地的,才适用本条的规定。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

1.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可以继承,这一点和家庭承包相同。

2.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一点和家庭承包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以案说法23】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该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效益良好。1年后,王某病逝。其外出打工的儿子返乡后想继续承包父亲的承包地。但村委会却决定收回该承包地重新承包给他人,以赚取更高的承包费。王某的儿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的继承权。在本案中,王某的儿子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未到期的情况下,若想继续承包,是完全可以继续承包的,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关联参见

《水土保持法》第26条[“四荒”土地的治理];《继承法意见》第4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承包收益可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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