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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土地补偿费的责任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贪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承包方损害的,如村委会乱占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行赔偿。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条文解读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有政府才能征收土地,且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2)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并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非法征收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第74、76—78、80—81条规定了各种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的行为,比如: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④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⑤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⑥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上述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是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追究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追究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贪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征地补偿应属于集体所有,属于公共财产,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征地补偿费的,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于征地补偿费属于公共财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费归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对他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全部损失。因非法征收、征用和非法占用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乱征地,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害的,若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由国家给予赔偿。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承包方损害的,如村委会乱占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进行赔偿。

关联参见

《宪法》第10条[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基本土地制度];《刑法》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补偿];第79条[侵占和挪用相关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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