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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干涉责任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条文解读

[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等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也是一种国家赔偿。这种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返还原状。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仅限于已经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且必须由受害人向加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至于具体应当给予哪一种行政处分,应当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决定。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应当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决定。根据本条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国家机关的上级机关;二是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是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使承包方遭受损害并且情节严重的,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各个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此外还应当注意,该“上级”机关可以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也可以是更高级别的国家机关。但是一般来说,它们相互之间应当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79条[侵占、挪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84条[农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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