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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承包合同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因此一般当事人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这与《合同法》第5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相同。在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说明】《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1981年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009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是以合同为中心展开的各种关系及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合同的订立形式和订立规则、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履行原则和履行规则、违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以及实践中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普遍遇到的诸如买卖、供用水电、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合同的形式、成立、效力,违约责任与赔偿均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以及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如《民通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则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合同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的形式。另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本条规定,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则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就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需注意的是,依照《合同法》第36条,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则合同成立。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承包合同,但承包方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是成立的。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承包合同]

……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条文解读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签字和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一种行为完成合同即成立。同时需注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此条与《合同法》第37条,土地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但若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土地承包合同也依法成立。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条文解读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有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与合同的成立一致,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承包合同采用的是书面形式,因此一般当事人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条文解读

[无效合同及其特征]

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即使无效合同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这与《合同法》第5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相同。应当注意的是,为了维护承包方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把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也归结为无效,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在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无效的承包合同约定]

……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条文解读

合同的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虽然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合同,但基于一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一方解除合同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若承包方希望解除承包合同,自愿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承包方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要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注意,承包方只需通知发包方即可,不用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许可方可解除承包合同。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承包期内自愿交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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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条文解读

上述两条规定了违约行为的种类。

预期违约:即《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违约形态,即在合同生效后,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包括瑕疵给付,即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加害给付,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严重瑕疵,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且由于该质量瑕疵造成了另一方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害。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给付迟延,以及债权人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作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履行。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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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条文解读

上述6条与《合同法》第107、109条等共同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以下情况的可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即受害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责任。

[损害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该种违约金仅是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定金]

即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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