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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条文解读

[村委会性质]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种政府组织,是村民为了能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而组织起来的,主体是村民群众。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内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决定,办什么、不办什么,由村民说了算,而不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决定。

[自我管理]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务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每个村民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服务]

自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定,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

[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委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委会接受村民监督。(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3)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调解民间纠纷]

常见的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调解纠纷不能阻止村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关联参见

《宪法》第111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发包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 条文解读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本条没有规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则和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因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村民的一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但在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享有表决权。

[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3)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4)决定授权村民代表会议;(5)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6)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会议:(1)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2)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3)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4)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5)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6)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7)讨论决定本法第24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土地承包的程序];第48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的召开】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如果未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则施行无效。本条第(四)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以及把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承包均需村民会议通过,同时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非仅过半数同意。

关联参见

《农业法》第73条[对农民筹资筹劳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调整限制];第48条[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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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条文解读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村级组织方面。主要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二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纪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三是经济管理及社会发展方面。包括劳动积累、土地的管理及使用、农村社会化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办理等。四是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等等。也有一些村民自治章程对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村干部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要求]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尤其不得规定不适当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村民小组会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 条文解读

[村民小组的决定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村民小组集体行使所有权,土地承包和发包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时,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土地集体所有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18、48条[土地承包的原则、土地承包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第60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第62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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