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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取证,证实原告被被告张某饲养的狗咬伤。派出所召集孙某、张某、魏某三人进行调解,因三方就责任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魏某的过错行为致使狼狗咬人是经过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有过错的魏某承担责任后,无权向动物饲养人张某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条文解读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

【以案说法30】原告孙某经过村民张某家门口时,见魏某拿着一块砖头砸向一只狼狗。狼狗被激怒后到处逃窜,见人就追。原告躲避不及,被狼狗咬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取证,证实原告被被告张某饲养的狗咬伤。魏某说张某饲养的狼狗撕咬他家的哈巴狗所以才拿砖块追打狼狗。派出所召集孙某、张某、魏某三人进行调解,因三方就责任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魏某的过错行为致使狼狗咬人是经过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据此,被侵权人孙某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张某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魏某请求赔偿。如果动物饲养人张某承担责任,则他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魏某追偿。但有过错的魏某承担责任后,无权向动物饲养人张某追偿。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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