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物权法》第82、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条文解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本条规定了3个侵权责任主体:一是所有人。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二是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三是使用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时,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例如,《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管理、维护义务时,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例如,承租人在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或者晾晒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82、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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