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 条文解读
[公布的内容]
依照本法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向其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标准执行问题处理]
与标准的制定权相一致,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解答。“有关部门”主要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
□ 应用
9.食品安全标准如何进行免费公开?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有关食品的各类标准均需公众付费阅读,这不利于民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周知,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的保障。本次修订具体规定了“免费下载”的公众获得途径。对于标准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法规定指导、解答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但是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与标准执行相关的行政机关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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