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 应用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何建立并实施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岗位要求、食品安全流程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检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监督抽查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应用
19.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我国现行有关规范,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的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第三,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对连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前款疾病者,必须立即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全体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应用
2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对食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1)原料控制。食品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要严格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投料时,要严格按照配方比例进行投料,以防范由于投错料或投料比例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2)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的核心能力即体现在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能力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工序设计和执行是否正确、设备维护使用是否到位、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能够保证食品不被污染,标签标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都是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重要内容。
(3)检验控制。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不断的筛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将食品安全问题封堵在厂门之内。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开展上述检验工作;不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企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相关检验。
(4)运输和交付控制。关于食品生产者对运输和交付的控制,属于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此外,买卖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划分责任。
关联参见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条文解读
[食品安全检查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一般来说,食品安全检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检查本企业的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是否按照控制要求进行操作;(2)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餐具、饮具、包装材料等是否清洁、无毒无害,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食品贮存和运输是否符合要求;(3)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5)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记录查验制度,生产企业出厂食品是否经过了检验;(6)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8)发现问题食品是否及时召回处理;(9)其他事项。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 条文解读
[良好生产规范]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英文缩写GMP),又叫良好操作规范,是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贯穿于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方法、技术要求和监控措施,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的制度。
依据GMP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的GMP,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另一类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GMP,由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荐给食品企业参照执行,属自愿遵守和认证的原则。本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就是鼓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我国的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1994)对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定义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本法的该条除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外,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还应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认证机构的通报,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有关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为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本条还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 条文解读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值有明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关联参见使用。如使用农药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量、用药次数等进行使用,以防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除了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使用农业投入品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了规范。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条文解读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关于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对自身所采购的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查验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身的查验,要求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供货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对产品进行检验来证明。二是对供货者的查验,查验供货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有的许可证等资质。
2.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必须如实,并包括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关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的规定,是在充分考虑食品这一产品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所作的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应用
21.产品合格证明包含的内容是什么?
产品合格证明包括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证明、先关进口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应用
22.如何界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界定应当从食品经营许可上加以区分。批发和零售都为销售的两种基本经营方式,通说观点以二者的针对对象为依据区分,认为批发针对的对象是零售商和生产商,零售的对象是消费者,但是目前的规定也未禁止批发的对象是消费者。现在实践中的“团购”现象则反应出了该通说的不严谨之处。所以,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界定应当从食品经营许可上加以区分,这种方法是依法所作的界定。
【以案说法9】吴某于2015年4月12日、20日在广州市某公司购买了21袋“×××大枣500g”,单价49.5元一袋,共花费1039.5元。产品外包装写有本产品经过严格清洗、烘干、杀菌等工序,开袋即可放心食用,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煲汤、煲粥、泡药酒、泡茶等,产品标准号为GB/T5835。吴某查询编号为GB/T5835—200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制红枣》对于干制红枣的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其制作过程并没有灭菌、杀菌的工序,涉案产品却宣传使用方法是开袋即食,暗示涉案产品经过杀菌处理。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宣传开袋即食,明显与其执行制作工艺不符,足以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广州市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其销售涉案产品构成欺诈,故此吴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39.5元并赔偿3118.5元的请求合法有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应用
23.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有哪些要求?
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一般性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根据食品特性或者标签提示,采取温湿度控制、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措施,保持贮存食品的环境清洁卫生,确保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性要求。
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与进货查验制度相衔接的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仓储和销售场所贮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加工处理后再次销售。
24.食品经营者怎样贮存散装食品以及生鲜食品等特殊食品?
对散装食品的贮存要求。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便于食品经营者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追溯产品源头,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需要保鲜、冷藏、冷冻、保温的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储存,并在仓储库房配备实时监控系统。
25.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有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以案说法10】2013年以来,周某、李某、文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某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其中,周某、李某在某市一厂房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被告人姚某、唐某则在某市另一厂房内帮助文某,将文某收购来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2014年1月17日,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厂房内查获周某、李某收购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932斤,在另一厂房内查获文某收购的并由姚某、唐某切分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1218斤。并抓获被告人周某、李某、姚某、唐某。经鉴定,从两处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姚某、唐某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对外销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对餐饮服务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的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条文解读
[对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
设施与设备涉及生产过程控制的各个环节,包括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生产加工、监控设施、监控设备等。食品生产经营要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对餐具、饮具的卫生要求 ]
本法第33条食品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定中,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这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要求。
关联参见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应用
26.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1)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的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照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取得餐饮服务的合法资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等。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加强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对采取承包或社会化管理模式经营的食堂,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并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食堂承包经营活动。按照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规定,中小学校食堂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禁止对外承包经营。
(2)对供餐单位的要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具有送餐条件和供餐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订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条文解读
[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目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管理规定,是按照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和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但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为医疗机构提供消毒服务所提出的要求。为了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2010年《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该规定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应用
2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该履行哪些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
(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本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因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交易活动负有管理的责任。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条文解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身份的审查义务]
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应用
2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何履行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本条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是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的特殊要求,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行为,强化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一是一般义务,包括建立入网经营主体实名登记审查,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二是管理义务,包括对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义务。
【以案说法11】翁某于2015年6月15日和2015年6月18日从某网上商场的“某旗舰店”共购得由某公司生产的金蛹虫草酒共30瓶(198元/瓶)。后发现问题如下:该款酒的配料表中有蛹虫草,但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蛹虫草的食用量为每天不得超过2克。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使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因此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42条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金蛹虫草酒”配料中含有蛹虫草,属于新资源食品,而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其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涉案产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因此,涉案食品显然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安全危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翁某未就涉案商品向网上商场发起投诉,该公司发布在网上商场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也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因此,网上商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故对翁某要求网上商场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网上商场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应用
29.食品召回包括哪几个等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0.食品召回的程序是什么?
(1)启动召回并报告召回计划。对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对于二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对于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发布公告。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31.食品召回的时限有多久?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32.召回食品怎样处置?
为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1)补救。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销毁。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5)责令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6)处置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以案说法12】从2007年12月开始,某奶制品集团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在食用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发生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一些收治患病婴幼儿的医院和医生也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2008年6月19日,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2008年7月24日,该集团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某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2008年8月1日,某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该公司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2008年9月11日,原卫生部通报,该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立即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并及时就诊。该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条文解读
[批发市场的主要责任]
一是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如果因为条件所限无法配备,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既可以采取一般实验室检验方式,也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式。
二是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