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应用
6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本条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这是对咨询、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咨询、投诉、举报行为属于社会公众反映自己意见的行为。
二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也是对咨询、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也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三是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在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中,监管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泄露;严禁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严禁接受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对违反信访举报和办案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第二,根据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为了便于当事人有地方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本单位电子邮件的地址、电话等。第三,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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