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条文解读
相比于前两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等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1款第1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新法第3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无毒无害等安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第1款第2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新法第34条第11项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新法第四章第三节对于标签、说明书的规范要求作出了规定,违反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款第3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转基因食品问题,落实了新法第69条的法律规定。第1款第4项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这是为了落实新法确立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应本法第50条、第55条等规定。例如第55条第1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2款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轻微违法行为。
□ 应用
71.不适用第125条第1款而按照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必须满足什么要求?
不适用第125条第1款而按照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求: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即对法律要求的违反比较轻微;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需要将违法的具体情况与上述三个标准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关联参见
本法第33条、第34条、第50条、第55条、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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