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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应用

77.违法开展食品广告宣传的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损害赔偿。

78.如何理解单位“违法”推荐食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140条第4款对单位“违法”推荐食品规定的处罚较为严格,类似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或某种实害结果,仅仅进行此种行为即已构成处罚的条件。这些措施对规范上述机构及协会的相关行为具有严厉警戒和惩处的意义。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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