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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时间:2023-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有权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有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能够为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根本不成立,当然也无效。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胎儿的保护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4]

(2)继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①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②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③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3)侵权——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不能要求赔偿。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有权对受孕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主张损害赔偿。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与民事主体的有无无关,只与法律行为的成立有关。

2.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自然人或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有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能够为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根本不成立,当然也无效。

3.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分类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①《民法总则》第20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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