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意思表示。
2.特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对于要物法律行为,其成立除了意思表示外,尚需要有物的交付。例如,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故要式法律行为中法律行为的“形式”,应为生效要件而非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7]。
2.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肯定,意味着法律允许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其预设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制度价值不同。成立是一种私人行为,法律仅仅对这种私人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判断,即使这种私人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等内容,法律也不会否定其存在。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国家以一个管理者的身份,通过法律对私人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允许其产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如果作出肯定性评价,则是生效;反之,则是无效。
2.法律行为的效力依赖于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基础,法律行为不成立则无所谓法律行为的生效。
3.法律行为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1)除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外,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于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只能溯及至法律行为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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