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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理解)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该项规定,改变了以往《民法通则》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观点,不再将“合法性”作为判定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因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与其精神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

1.《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8]该项规定,改变了以往《民法通则》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观点,不再将“合法性”作为判定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

2.法律行为仅仅是行为人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且将该效果预设在意思表示中,至于这种结果是否发生则取决于法律的评价。即使法律对这种以表意为核心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也不能否定它是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只是区别于有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与无意思表示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因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其合法还是非法,而在于意思自治。合法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生效的要件之一。

4.法律行为的生效除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外,在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必须要强调合法性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5.在理解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上,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合法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否合法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

(2)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肯定是合法的行为。

(3)有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的与其精神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以前是合法有效有拘束力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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