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以及权利、义务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即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分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公司。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公司。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1.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
(1)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支配和控制;使用,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进行运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通过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处置。
(2)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对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2.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1)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对出资人负责。
(4)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
(6)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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