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税的分类与征收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税境域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由于关税负担最后是由买方或消费者承担,因此关税是间接税。
一、关税的分类
(一)按商品流向分类
1.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关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时,根据海关税则征收。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3.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关税,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只是在外国商品通过本国领土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和统计费等。
(二)按征收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关税的征收,最初的目的多为获取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税源增加,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关税收入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普遍呈下降趋势。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目的。
(三)按征税待遇分类
1.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关税。这种关税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税率较高。
2.特定优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税,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的税率低于协定优惠关税税率,最早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如英联邦特惠制,后来由于英国加入欧共体关税同盟后,英联邦特惠集团解散,但英国及其各联邦国之间仍然保留一些特惠关税。目前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它是1975年2月28日欧洲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1987年增至66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欧洲共同体给予这些国家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关税优惠,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而欧洲共同体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不享受反向的关税优惠待遇。
3.普遍优惠关税
普遍优惠关税又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农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待遇的一种关税优惠。普惠制的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加快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1968年在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努力,通过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Ⅱ)号决议,确立了普惠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为期十年的实施期限。1971年7月1日,欧洲共同体公布其实施普惠制方案,此后其他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相继开始实施普惠制,每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普惠制有三个原则:普遍性原则,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非歧视原则,即发达国家应当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统一实施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非互惠原则,即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待优惠。事实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普惠制的三个原则均没有得到完全执行。例如:发达国家一般只对非敏感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发展中国家免征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对于敏感产品则没有优惠;很多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享受到所有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如到2003年中国就未享受到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的普惠制;发达国家在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的时候往往会附带一些经济甚至政治条件。
4.最惠国关税
最惠国关税是指在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间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税税率,它存在于国家之间,也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在缔约方之间实施,如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实施的就是最惠国税。最惠国税并不是最优惠的关税,而只是一种非歧视的关税待遇,各国在最惠国税之外往往还有更低的优惠税,如特惠税。
(四)按差别对待的形式分类
1.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这是差别关税的一种重要形式。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件。第一,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第二,损害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阻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如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最终反倾销措施是在全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当然进口方与出口方也可以达成价格承诺,即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和反倾销调查等三个程序。
2.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进口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输出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又称抵消关税,是差别税的一种重要形式。
补贴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第二,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于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第三,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它是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关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得到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它与反倾销的规定非常相似,但两者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对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此外,邀请磋商是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
(五)按计税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按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面积、容积、功率、件数等作为课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应纳的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从量税的优点是计税方法简单,可防止以低价伪报进口的偷逃税,对质次价廉的商品抵制作用大,缺点是对质优价高的进口商品抵制作用小,税率不能随物价涨落而导致税负不公,对一些新产品、古玩、艺术品等难以实行从量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课税标准的征收方法,税率一般表现为应税额占价格或价值的百分比,计税时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乘以税率即得出应纳税额。从价税的优点是税负公平合理,征收方法简单,有利于各国关税水平的相互比较,容易普遍实施。从价税的缺点是完税价格难以审定。
3.复合税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对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以两者之和作为应税额而征收的一种关税。
4.选择税
选择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对同一税目的商品制定按从价标准和按从量标准计征税款的两种税率,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来计算应征税款。在使用时可以选择税额较高的计征,也可选择税额较低的计征,通常是选择前者以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5.滑准税
滑准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对同一税目的商品按其价格的高低分开档次并依此制定不同税率,依该商品的价格高低而适用其不同档次税率计征的一种关税,也称滑动税。一般来说,使用滑准税,高档价格商品税率较低或免税,低档价格商品的税率较高。
6.差价税
差价税是按照进口货物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货物价格的差额来确定的。可分为部分差价税、全部差价税和倍数差价税等几种。
7.季节税
季节税是对有季节性的鲜货、果品、蔬菜等产品,按其进口季节不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一般来说,在旺季采用高税率,在淡季采用低税率。
二、通关程序
通关程序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通关程序通常包括货物的申报、单证的审核、货物的查验、征税和放行等环节。下面以进口为例说明。
(一)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指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来说,除提交进口报送单、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二)单证的审核
在进口商填写和提交有关单证后,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查审核对有关单证。审核有关单证的具有要求是:交验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报送单填报的内容必须正确、全面;所报货物必须符合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定。
(三)货物的查验
货物的查验是通过对进口货物的检查,核实单、货是否相符,防止非法进口。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四)货物的征税与放行
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理收缴税款等费用。进口税款用本国货币缴纳,如果使用外币,则应按本国当时汇率折算缴纳。在一切海关手续办妥以后,海关即在提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可以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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