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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的交易后期是货物运输及跟踪。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巨大促进作用,发达国家将其视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积极的贸易工具,主张全面自由化。已建成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作为外经贸领域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设施,不仅实现了国内的INTERNET联网,又与国务院有关机构、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以及发达国家、联合国全球贸易网络中心等相

第七节 国际电子商务

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活动的需要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相结合创造了商务活动的新兴生产力——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所有的商务活动,都可以借助方便快捷数字化网络化的EC来提高各环节的效率和质量,国际贸易领域一场空前的革命也由此产生。

一、电子商务及其实现途径

普遍的看法认为,EC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贸易或商务活动,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在全球电信网上直接进行交易。它基于Internet/Intranet或局域网,广域网,包括了从洽谈、签约、销售、市场、交货、付款到商业信息管理全部可能的商业运作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任何能加速商务处理过程、减少商业成本、创造商业价值及商业机会的活动都属于EC的范畴。电子商务的实现途径可简要概括为: Internet(因特网)→Intranet(企业内联网)→Extranet(企业外联网)。实现电子商务关键在于解决3C问题,即CONTENT(信息管理),COLLABORATION(合作)及COMMERCE(商务交易)。

二、电子商务下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

电子商务实现了“在正需要的时刻把需要的信息送到正需要的地点,以消除时间及劳动的浪费(Just In Time)”。通过其在广告、情报、业务几方面的优势,促进了国际分工、世界服务贸易及技术贸易的扩大,突破了原有的时间和空间概念,掀起了国际贸易领域一场新的革命。“虚拟市场”的兴起及“虚拟公司或企业”的出现,带来国际贸易运行方式和环境及经营主体的重大变化。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也实现了“三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各环节的交易方式,它与传统的贸易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常被称为“无纸贸易(Paperless Business)”。具体来讲,其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的程序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做好交易前的准备之后,通常都是根据电子商务标准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想购买的商品报价请求(REQOTE),供货方向客户方说明该商品的报价信息(OFFER);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初步确定订购单(ORDERS),供货方向客户方提出对商品订购单的应答(ORDESP),说明有无此商品及规格型号、品种、质量等信息;客户方根据应答提出是否变更订购单(ORDCHG),说明最后确定购买商品信息;客户方向供货方提出商品运输说明(IFTMIN),说明运输工具、交货地点等信息;供货方向客户方发出发货通知(BESADN),说明运输公司、发货地点、运输设备、包装等信息;客户方向供货方发回收货通知(RECADV),报告收货信息;交易双方收发汇款通知(REMADV),买方发出汇款通知,卖方报告收款信息;供货方向客户方发送电子发票(INVOIC),买方收到商品,卖方收到货款并出具电子发票,完成全部交易。

2.贸易运输的电子化管理

电子商务的交易后期是货物运输及跟踪。通过世界各大港口建立起的运输NET,用国际标准的EDI单证实现货物运输的订舱、单证传输。集装箱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跟踪管理,使客户和贸易伙伴直接进行查询以获得有关货物状态的信息,了解运输方面商业伙伴的数据信息,从而减少货物的库存天数,减低成本,缩短货物结关时间,加快贸易流通,促进了外贸企业的规模经营。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3.国际贸易的电子支付

付款方式在网络上实现电子付款,即将资金存入电子银行或信用证公司的电脑中,交易达成后,在网络终端输入信用证号码,在网络上进行资金的结算、转账、信贷等服务,在客户与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架起一座高速运转的桥梁;交付方式包括通过洽谈、定货、付款等一系列活动,在商定地点进行实际产品交割的有形产品的直接贸易方式,以及通过电子网络方式买卖咨询报告、电脑软件、数控程序、电子书刊、电子音像制品等,通过计算机传至客户的网络终端而完成交易的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方式。

三、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现状及我国要解决的问题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全世界通过国际互联网完成的商品交易额为3000亿美元,而且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巨大促进作用,发达国家将其视为国际贸易领域的一种积极的贸易工具,主张全面自由化。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批准了美国政府《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重要文件,系统阐述了Internet正在使传统的商务活动发生深刻的变革,新型的买卖关系和交易模式即将出现等观点,并确定了一系列指导美国政府的原则,呼吁世界贸易组织,在未来的一年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减少电子商务中的壁垒,推动电子商务自由化进程。同年7月,克林顿又公布了一项促进Internet贸易的自由放任政策,即把Internet视为全球自由贸易区(Internet-Tax-Free-Zone,也称Internet免税区),政府不增加任何税收,包括关税和商业税。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不同程度地支持这一政策,因此这一免税区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另据世界贸易组织预计,到2003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国际贸易可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作出了从现在到下一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不对网上贸易征收关税的决定,使网上贸易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真正的“税外区域”,极大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面对EC的巨大商机,国际知名的跨国集团均致力于EC网络的硬件及软件支撑系统,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大力支持本国企业强占EC制高点。

(二)我国电子商务现状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虽然较为落后,随着INTERNET在我国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国上网人数不断增加,各行各业电子商务发展已初具规模。1997年10月正式开通了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CCEC网络,同年12月,中国金融数据通信骨干网正式开通,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金融电子化统一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7月1日,“中国商品市场”正式进入因特网。其将成为目前因特网上重大的同时也是第一次由政府牵头组织的中国商品数据。已建成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作为外经贸领域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设施,不仅实现了国内的INTERNET联网,又与国务院有关机构、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以及发达国家、联合国全球贸易网络中心等相关国际贸易机构实施了数据专线互连,形成了商务运作过程中伙伴之间外延往来的EXTRANET,与此同时,许多外经贸企业也已加快了电子商务的步伐,能够积极利用互联网资源寻找贸易机会及进行贸易行为,既提高了交易速度,也增进了企业形象。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过程中要解决几个问题

1.政府管理的电子化

指在外经贸领域中对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核查以及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发放、统计等实施电子化管理,以及时了解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宏观趋势,掌握分析我国微观的进出口商品发展动态。

2.在网上建立集约式的信息资源

指外经贸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集约化成为经贸信息资源库,使企业能按系统、类别查找本领域信息,得到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等,更好地把握机遇。

3.提高知识含量是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实质

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剧了国际贸易的竞争,竞争的主要方面已不是硬件而是软件,是高新技术支持下的服务。有思路才会有网络,有网络才会有客户,有不断创新才有不竭的市场。

4.身份认证是我国外贸行业推行电子商务的保障

企业在外贸活动中将企业代码作为惟一的身份认证,以保证电子信息的安全传递。

5.提高物流水平

因为传统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物流部分是电子商务所不能取代的,为了推广电子商务,必须建立高效快捷的物流配送中心,将实物产品送到买方手中。

除此之外,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使电子商务实现公开、合理、合法化以及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网络基础更加完善。

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但如一切新生事物一样,电子商务运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包括安全性问题、隐私权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问题等等,需要政府、金融界、商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本章小结

本章对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贸易方式作了说明。在诸多方式中,经销与代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为常见。在经销方式下,出口商与进口经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要以自有资金买入经销商品,然后再转售,并要承担此间的经营风险。为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出口双方要订立经销协议,特别要在其中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出口方是否对经销商授予专营权的问题。代理的基本做法与经销有些类似,其关键区别是在代理方式下,出口商与进口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商只负责为出口商推销商品、介绍客户,他不以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拥有代理商品的所有权,不承担经营风险,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也无权改变出口商规定的交易条件。代理方式下,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寄售与拍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另两种交易方式,它们都具有现货交易的特点。寄售与一般出口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出口商出运货物在先,代销人在自己所在的市场销售货物在后;出口商与代销商之间只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将寄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返还出口商。拍卖是具有公开竞买性质的现场实物交易,它要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特定规则,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这种方式的突出特点是成交时间短,但交易量大。

招标投标是在大宗货物买卖和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都很常见的方式。招标人先提出拟购(有时是拟销)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按一定程序进行投标(即对招标人发盘),从中挑选出条件最优者与自己成交。由于这种方式通常可以使招标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商品或劳务,所以大规模的采购活动越来越多地采用了这一方式。

易货方式分为广义易货与狭义易货两种,它是国际贸易中传统的做法,可以使外汇短缺的国家获得国内急需的商品,达到“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的目的。补偿贸易是我国及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常用的贸易方式,凭借这种方式,可以在信贷基础上从较发达的国家取得设备和技术,然后将这些设备、技术生产出的产品返还给设备、技术的提供者作为对设备、技术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期货交易是比较特别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交易标的物是标准化的期货合同,而非实物形态的货物;交易者的交易目的往往不是要提供或取得实物商品,而是想获得期货合同买与卖之间的差价。国际货物买卖中以稳健经营为目标的商人,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对自己进行的实物商品买卖进行套期保值,以此来避免或减轻实物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也是在我国相当常见的贸易方式,我国加工企业将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加工或装配成符合外商要求的成品,由外商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这种贸易方式实际上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外商,我国企业只为其提供加工服务,并相应地收取工缴费。

最后还应注意,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进出口商越来越多地以电话或网络的形式来传递信息,完成订购或进行支付,使交易速度大大提高,交易成本明显下降,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趋于自动化。这一变化趋势势必将推动国际货物买卖继续向前发展,并表现出新的特征。

案例分析

【背景介绍】

申诉人(我国大陆A公司)与被诉人(香港B公司)于1992年1月24日签订了来料加工服装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应在1992年2月至1992年12月分批向A免费提供服装面料和辅料。A应于1992年4月至1993年2月向B分批发运休闲衬衫8000打,工缴费为每打38美元,总金额为304000美元。服装成品装运港为上海,全部运费由B负担。付款方式为对开信用证,每次A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均俟收到B开具的回头即期信用证后方始生效。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除应赔偿对方原料或生产误工损失外,还须一次性偿付对方制成品总值(或本合同尚待执行之余款额)的1/5的款项。

合同签订后,B于1992年2月至4月分四次向A供应了2800打衬衫的面料和辅料,A收到面料和辅料后安排了生产。由于B要求改变成品包装等原因并经B的同意,A推迟了成品供货时间。A从1992年6月起至10月3日止,分八批先后向B供货2400打衬衫。其中10月3日装运的300打衬衫因超过了信用证装运期(也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到达香港后被B拒收,故于1993年2月3日由A运回。此外,B自1992年4月起停止向A供料,并不再开证接受A的成品衬衫。对此,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协议,A遂于1993年7月21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诉人A的要求及理由如下:

1.申诉人于1992年10月3日装运的第八批衬衫是经申诉人与被诉人B在上海的代表进行电话联系同意的。因此,货到香港后,被诉人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由拒收毫无道理。

2.由于被诉人违约,拒开信用证,拒受申诉人已生产出的成品衬衫,申诉人遭受了成品衬衫积压仓库的经济损失。

3.被诉人在1992年4月之后,单方面终止了继续提供面料和辅料的合同义务,致使申诉人工厂被迫停产,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申诉人于1992年6月27日一次开出总额为98000美元的远期信用证,但被诉人开的回头即期信用证却是分批的,于1992年5月22日和6月23日开出两个信用证,总额为87600美元(其中45600美元为加工费),尚未开来即期信用证余额116800美元(其中60800美元为加工费)。之后,申诉人多次催促,被诉人不但未履行开证义务,反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在未通知申诉人的情况下,将申诉人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上的余额24500美元提走,致使申诉人蒙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情况,申诉人提出请求如下:

1.要求被诉人按合同规定向申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即合同尚待执行余额的1/5,计99280美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700打衬衫(注:指尚未交货的400打和第八批货的300打)的加工费26600美元;

3.要求被诉人归还其非法提取的申诉人远期信用证余额计24500美元以及该款15个月的利息(按月息0.67%计)2462.25美元;

4.要求被诉人偿还申诉人为其垫付的国内运费2400美元(注:其中包括第八批300打衬衫运费300美元);偿还第八批货物来回海运费及在港滞搁费900美元;

5.要求被诉人偿付申诉人支出的400打衬衫的仓储费及利息37美元;

6.本案律师费计945美元,由被诉人承担;

7.本案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被诉人的主要答辩是:

1.申诉人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只有在被诉人开出回头即期信用证以后才生效。因此,被诉人完全有权视申诉人每月的履约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向申诉人提供面料和辅料,开出回头信用证,接受成品。如果被诉人不按规定提供面料、辅料和开具回头信用证,申诉人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加工成品,交付成品和开具远期信用证。

被诉人按照合同先后向申诉人供应面料和辅料,但申诉人并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申诉人交付的成品2400打衬衫都延误了,其中最后一批300打衬衫在未经被诉人及其上海办事处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于1992年10月3日装船发运,超过了信用证装运期。对于申诉人逾期交货,被诉人不予接受,其责任应完全由申诉人承担。之后,被诉人根据申诉人以前实际履约情况,决定暂停面料和辅料供应并不再开出回头即期信用证接受成品,以免更大的损失。

2.由于申诉人的违约,被诉人仍有700打衬衫的面料和辅料款未收回,后经与银行研究,被诉人支取了24500美元的面料和辅料款。申诉人已收到上述面料和辅料(注:申诉人已将该面料和辅料加工成上述700打衬衫),被诉人就有权收取上述原料款。

【案情分析】

1.由于包装原因,双方同意将第一批货的装运期推迟后,随后的交货期也相应在实际上作了调整。除第八批货外,被诉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尽管如此,申诉人在信用证有效期超过以后再发货,是对双方重新约定的这批货的交货期的违反;此外,申诉人称第八批300打衬衫于1992年10月3日装船发运,虽然超过信用证装运期,但是经被诉人同意的,然而申诉人未能证明被诉人已经同意这一民事行为,其主张缺乏依据。故申诉人对被诉人提出赔偿第八批衬衫的损失要求不能成立。

2.被诉人称其终止提供面料和辅料并不再开出回头即期信用证以接受成品是因申诉人未按期装运第八批衬衫,是为了减少损失,该主张不能成立。(1)申诉人对第八批货的迟交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它并不解除双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2)根据本案所涉及的合同,8000打衬衫的加工时间约为12个月(1992年2月被诉人供料至1993年2月申诉人交货),被诉人已经提供的2800打衬衫面料和辅料可供申诉人4个月的生产之需。被诉人按合同最迟在1992年5月底以前应再运交新的面料和辅料。由于双方同意将第一批货的装运期推迟两个月,随后的交货期也相应在实际上做了调整,故被诉人运交新的面料和辅料的最迟期限应在1992年7月底。被诉人不能以申诉人10月发出的迟交货来解释其7月份应完成的义务。故被诉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申诉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9520美元[即:38美元×(8000-2100-300-400)×1/5],并赔偿申诉人400打成品衬衫加工费15200美元。

3.合同规定,每次申诉人开出远期信用证均俟收到被诉人开具的回头即期信用证后方始生效。本案被诉人在未开出余额为116800美元的回头即期信用证的情况下,自行将申诉人已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上的余额24500美元提走,这一行为是不妥当的。

但是,鉴于申诉人已将价值24500美元的服装面料和辅料加工成700打衬衫,除其中300打属于申诉人未按期交付给被诉人而应自己承担责任外,其余400打因被诉人未开出信用证而应赔偿申诉人加工费15200美元,衬衫不再交付给被诉人,故被诉人亦不必退还24500美元的面料和辅料款。

4.根据合同运费条款规定,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偿还已垫付的国内运费的要求成立,但须扣除第八批300打衬衫运费300美元,实际支付2100美元。但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偿还第八批货物来回海运费及在港滞搁费900美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5.申诉人提出由被诉人偿付申诉人支出的400打衬衫的仓储费及利息357美元的要求成立。

6.申诉人聘请律师费945美元应由申诉人自负。

7.本案仲裁费应由被诉人与申诉人分担。

本案仲裁庭裁决如下:

1.申诉人对被诉人提出赔偿第八批衬衫的损失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被诉人应因未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9520美元,并赔偿申诉人400打衬衫加工费15200美元;

3.被诉人应退还申诉人原料款24000美元并加计利息2462.25美元的要求予以驳回;

4.被诉人应偿还申诉人已垫付的国内运费2100美元;

5.被诉人应偿付申诉人已垫付的仓储费及利息357美元;

6.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70%,申诉人承担3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原载《国际商报》1998.11.14)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经销与代理?独家代理与独家经销有什么主要区别?

2.什么是寄售?寄售方式有什么特点?

3.什么是拍卖?拍卖方式有什么特点?拍卖业务中有哪些出价方法?

4.什么是招标投标?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5.什么是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特点是什么?

6.期货合同有哪些特征?

7.什么是套期保值?试说明其基本做法。

8.什么是买空和卖空?

9.什么是易货?它包括哪两种具体形式?

10.什么是补偿贸易?其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11.什么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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