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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时间:2023-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础上于2001年4月10日合并组建正式成立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并入国家质检总局后,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不变、检验检疫职能不变、垂直管理体制不变。

第一节 我国的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础上于2001年4月10日合并组建正式成立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并入国家质检总局后,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不变、检验检疫职能不变、垂直管理体制不变。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2)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4)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5)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6)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7)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8)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10)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11)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12)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14)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15)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组建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机构及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检总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信访、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对港、澳、台的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管理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疫情信息,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依法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和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

研究拟定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应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施专项抽查、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协调有关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计工作。

(十六)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十七)计划财务司

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政工办)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十)监察局

对总局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总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总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总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全系统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垂直领导。截至2009年底,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中正厅级34个,副厅级1个),直属局大部分设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首府,一部分设在重要口岸,如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珠海,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

国家质检总局的英文为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英文名称标记为AQSIQ。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简称中国检验检疫,英文为China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英文名称标记为CIQ。

三、我国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管理和检验机构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设立的,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药品检验部门

鉴于药品对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检验。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我国政府于1998年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内的药政局合并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法定检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到达口岸后,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药检所及时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明确标明“符合规定,准予进口”或“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的检验结论以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进口兽药由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审查办理质量许可及质量检验等工作。

(三)专业部门负责的其他检验机构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国家计量部门检验检定;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进出口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检验办理;出口文物必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验鉴定并出具准予出口的凭证等。凡上述物品的进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审请办理,取得合格检验鉴定文件后,才准予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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