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指受公司行为影响或可影响公司行为的任何个人、群体和组织,通常包括顾客、供应者、竞争者、政府、社区、股东、员工等。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了这种关系,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如何协调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借鉴荣事达公司集团1997年5月18日通过的《荣事达公司竞争自律宣言》。
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是以社会为前提条件的:
(1)公司通过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方式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公司在满足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公司经营活动与社会伦理规范有关,可用社会伦理规范来评价公司经营活动。
(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公司应按高于法律要求的伦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支持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主要理由是:
(1)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休戚与共的关系,只有考虑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2)由于不完全竞争、外部效果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一定能给社会带来最大好处。以空气污染为例,当一家工厂喷出有害气体损害当地居民的健康和财产,而该公司又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时,实际上等于把成本转嫁给他人和社会。
(3)法律是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它只能对触犯了“最起码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予以追究,对一般不道德行为并不追究,法律只规定什么是不应该的、禁止的,而没有指明什么是应该的、鼓励的。然而,除了禁止的,并非都是受鼓励,中间还有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行为;法律反映的是昨天的道德准则,不一定符合今天和明天的社会期望。法律的产生是数年一修订,而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难免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现实的情形;仅仅守法不大可能激发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大可能赢得顾客、供应者、政府、社区、公众的信赖、支持,也就不可能取得卓越成就。
(4)利润与道德既有对立的一面,但更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利润与道德是可以兼得的。公司经营道德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公司经理层不一定考虑过这一问题,但事实上,他们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行为都总是受特定的道德性假设支配的。道格拉斯、麦格雷戈视人性假设为管理的理论假设,同样,公司经营道德性假设也是一种管理理论假设,因为所持假设不同,管理实践将随之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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