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与道德责任
监事会制度源自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是监督理事会的简称。根据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具有如下特点: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执行业务的情况。一般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对外一般无权代表公司。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制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3]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会是一个会议体机构,只是在例会期间行使权力,日常实际行使公司权力的则是董事会、经理层。股东会为了避免失控于董事会、经理层,必须建立一个机构来监督董事会、经理人的受托代理行为是否与股东的意志相符,从而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个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就是监事会。
我国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公司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第2条规定:国有重点大型公司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我国各地在《国有公司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框架下对国有公司监事会的人员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例如《上海市国有公司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国有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数目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监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以下人员:一是出资者的代表(或股东代表);二是有关方面的专家;三是职工代表。
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三是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监督法人。新《公司法》首次明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那么,如何履行监事会的道德责任?
(一)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严格监督
当前,我国公司也面临全面实施法治的任务。由于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监事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政纪律、信贷纪律等)和财务制度(如费用开支标准、成本开支范围),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特别是公司法,牢牢树立公司法治的思想,使公司工作早日走上全面法治的轨道。
所谓尽职尽责,严格监督,是指监事人员不屈服于任何人的意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政策与制度,精通业务,尽职尽责,通过审核凭证、账簿、控制预算或计划的执行,对本单位的每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制止损失浪费,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1.明确公司的监督职能
公司监督是公司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发挥公司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公司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工作程序,也起到重要作用。公司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监事人员在对特定对象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合法性是指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合理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特定对象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有利于预算目标的实现,是否有违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等现象,为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把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公司监督。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活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搞违法活动,是任何一个成熟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公司监督作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公司监督,必须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经济工作必须依据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为规范,这是经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监事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地辨别经济业务是否合法的界限,要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以此做出恰当的处理,对不认真履行公司监督职责,干扰、阻挠监事人员履行公司监督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追究,扭转公司监督弱化的现象。
2.监事人员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财经法规
为了做到严格监督,监事人员必须培养自己具有公正、客观的品质和忠于职守的精神,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以有关政策和法规为标准,不带任何成见和偏见去开展公司监督工作。实施严格监督,更为重要的是监事人员必须从自己做起。主要要求有:
(1)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严于律己,大公无私,不谋私利。
(2)积极主动宣传解释财经法规和制度,使有关人员了解、掌握并自觉遵守。
(3)在工作中严格把守关口,从实际出发,善于区别各种情况,宽严结合。进行严格监督,最后必须落实到实处。
(4)积极支持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开发财源的一切合理、合法开支,坚持抵制揭发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铺张浪费、假公济私、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不道德的行为,不怕打击报复,维持监事人员的尊严,忠实地执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3.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公司监督工作要始终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要把公司监督寓于决策之中,寓于管理之中,寓于日常的财务业务之中,这样,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又能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造成大的损失。具体来说,这一规定就是要监事人员运用一定的方法、手段和公司资料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公司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准备阶段,以财经政策、制度和公司计划为准绳,对公司经济合同、经营计划等所做的合法、合理、合规、经济性审查,使之符合规定要求。
事中监督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计划、定额、预算等为标准,对生产消耗、成本升降、资金使用、收益大小加以控制,及时发现并校正执行中的偏差,促使预定目标的实现。
事后监督则是指在一个生产经营过程完结之后运用公司资料进行检查,对经营全过程做出评价,并检查公司工作的质量,为下一个生产经营过程做全面准备。
4.把握公司监督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公司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根据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要求来保证经济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公司监事人员要围绕这个重点,抓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开展监督工作。
要积极发挥把关作用。目前在国家经济政策尚不健全,并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个别领导立足于单位的小天地,无视财经纪律的现象到处可见。有的为了“创政绩,捞选票”往往置国家政策、纪律不顾,任意挥霍国家财产,有的为了搞福利,谋私利,随意侵吞,违法违纪,公司监事人员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类似问题都是非常有害的,是与公司职责格格不入的,必须予以坚决纠正。
(二)公正审查,廉洁执法
1.公正审查,正确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利益关系
公正审查是指监事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监事人员在处理审查业务过程中,要正确对待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影响的各方面关系人。诸如:债权人、所有者、政府、公司职工、公司管理当局等。这些人的利益与被审查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冲突。监事人员在处理审查业务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保证了所有者的利益,可能会损害政府的利益;维护了公司职工的利益,有时会影响公司管理当局的利益。这些关系人的利益纵横交错,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公司监事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都应保持正直、诚实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掺杂个人私心、主观立场,做到使各方面利益关系人都能接受并认可。
2.廉洁执法,适时对违规的董事、独立董事或经理提起法律诉讼
廉洁执法是指公司监事人员在审查监督中必须保持清廉洁净的情操,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恪守国家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合理、合法的审查监督业务,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被查单位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所在的单位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查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查单位馈赠礼品和其他好处,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司监事人员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将愈来愈重要,发挥的作用也会更大。公司监事人员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有关公司、国家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
按照监事会的职权,当董事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独立董事予以纠正。如果监事会纠正后,董事和独立董事及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公司的损害则得到了救济。如果董事和独立董事拒不赔偿公司损失,则会酿成以公司为原告、以董事和独立董事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诉讼。对此,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一是谁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既然监事会有权纠正董事和独立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它的职权也自然可以延伸为代表公司提起对董事的诉讼。
因此,强化公司监事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格公司监事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监督质量,其意义就显得愈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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