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 仓储业的发展机遇
当然,随着我国仓储金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中小企业对仓储租赁的需求日益强烈,仓储业迅速做大产业的各项条件已经具备,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童天水(2009)(5)根据存货资产测算出动产抵质押贷款市场需求量为5万亿~7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的20%~25%,但我国动产抵质押一直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如浙江动产抵质押贷款余额约为130亿元左右,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比重还不到0.5%。因此,我国金融仓储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一,从政策环境看,《物权法》出台为质押物的可执行身份提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5年6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物权法》还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抵押。其中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中对担保、质押物权提出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了动产抵押、质押的内容,为仓储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金融仓储业正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第二,从市场环境看,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要求银行不断寻找低风险的抵押资产,这对于金融仓储的发展非常有利。对于仓储企业来说,参与该项服务,首先拓展了仓储企业的服务领域,有助于积极争取客户,赢得市场份额;其次这一增值服务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提供所加工的信息产品等形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还为以后其他的相关服务做好准备。仓储与金融的业务整合及创新,对银行、仓储企业、借方企业都有较强的吸引力,可以达到三方得利、共同发展的“多赢”目的。在这种业务形式中,仓储企业接受银行委托实际占有质押物,此时银行对风险的关注点也发生了变化,检验质押物的法律属性是否明确、价格波动是否稳定以及流通变现是否容易等,成为银行控制风险的主要内容,即将还贷中的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转化为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防范仓储企业的道德风险、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经营(销售)能力,也成为银行风险控制关注的内容。随着中小企业的作用日益显著,在相应的政策指导下,中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内容也在不断改善,这给仓储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第三,从信息技术环境看,电子化、信息化技术的迅速普及,为金融仓储远程账务和监控系统的建立提供了良好技术环境。我国仓储业将在建设与需求同步增长的和谐氛围中发展壮大,而网络化、信息化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将成为其发展的有效途径。只要商品经济还在运转,社会化大生产还在进行,仓储业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会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其规模将越做越大,其现代化程度也将越来越高。
从以上几方面来看,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信息技术环境的支持为仓储业提供了发展的历史机遇,在这样的条件下抓住机遇,提升行业业务水平和整体实力对于仓储行业而言是机不可失,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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