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企业年金的定义
在我国,企业年金通常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1)。这一界定阐明了企业年金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位置、本质属性、举办主体以及举办动因。在美国,企业年金又被称作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私营养老金(private pension)、雇主举办型养老金(employer sponsored pension)、公司养老金(corporate pension)等。1974年美国颁布《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其中对于雇员养老金待遇计划(emplo yee pension benefit plan)的定义如下:由雇主、雇员组织,或雇主和雇员组织共同建立或维持的,用于雇佣关系终止时或终止后,无论采取何种缴费计算方式、待遇计算方法以及待遇发放方法,凡向雇员提供退休收入或延期收入的计划、基金或安排均称作雇员养老金待遇计划(2)。
应当指出的是,在讨论美国企业年金时,国内外都有研究者把企业、政府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视为雇主,并且认为雇员除了企业职工还可以包括政府及公共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这是对企业年金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企业年金的主体仅包括营利性组织,如私营部门的雇主、行业等。国内对企业年金概念的界定,基本符合狭义层面的理解。美国公共部门的养老金计划规模较小、性质特殊,对于联邦养老金法规享有豁免权。因此,美国雇员养老金待遇计划的主流实际是私营部门雇主或行业举办的养老金计划。基于以上分析,本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狭义层面的雇员养老金待遇计划,即雇主基于雇佣关系,为雇员建立的养老金计划,而非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养老金计划不在探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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