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落后国家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问题的研究
——兼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
一个经济落后国家,在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可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商品经济阶段不可避免而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可以超越作为理论依据的。为什么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是可能的,这有没有违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呢?
一、商品关系与资本关系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两个方面
人类社会的生产,一般包括个别生产过程和社会生产过程两方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也由人们在个别直接生产过程的关系和在社会生产过程的关系两部分组成。
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的关系,即个别劳动组织中的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它的基础是一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制。由此决定两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劳动产品所有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这些大体上就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所下生产关系定义的内容,其实质是所有者对劳动成果的占有关系。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即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关系,指社会总劳动或总资源在各部门、各企业的分配和交换关系,个别劳动和社会总劳动的关系。斯大林的生产关系定义中,把反映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商品关系,包括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一项中,实际上混同了人们在个别劳动组织中的关系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关系,否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和意义,使生产关系的内涵简单化,这对于我们认识一定社会复杂生产关系的全貌很不利。
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不同内容的关系:资本关系和商品关系。资本关系反映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和劳动力归雇佣劳动者所有的关系。前者雇佣后者,在直接劳动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并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商品关系则反映社会总劳动或总资源,是通过市场在竞争机制作用下以价格为导向配置的。商品关系又不仅仅表明一种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或占有关系,即生产者通过自己的产品来占有社会产品的关系。它反映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劳动力商品关系而言,它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在劳动力归个人所有条件下个别劳动力转化为企业的社会劳动力的形式,是劳动力所有者利益的实现。
资本关系和商品关系有紧密的联系。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必须采取商品形式。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通过劳动力买卖结成形式上平等的雇佣关系,然后劳动者必须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货币所有者生产一定量剩余价值。同时,在资本关系的基础上,商品成了资本的产品,既使商品关系在全社会普遍化,又使个别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带有对立的性质。
尽管如此,商品关系和资本关系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在价值的决定上所涉及的,只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只是社会一般可以支配的劳动量。”(40)这就是说,雇佣劳动能使价值的一部分表现为剩余价值,但其本身不创造价值。因为资本雇佣劳动,虽以购买劳动力商品为条件,但反映的是个别直接生产过程的关系;而商品关系,包括劳动力商品关系,反映的是社会生产过程个别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两者有不同的内容。
因此,资本关系虽然离不开商品关系,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离不开劳动力成为商品。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商品关系包括劳动力商品关系也离不开资本关系,只能和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相联系。商品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者对产品的独立所有权。商品关系的本质既然是使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转变为对社会劳动所有权,所以它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占有过程:一个是生产者通过劳动对产品的直接占有过程,即商品的生产过程,这是第一级占有;另一个是把个别劳动直接占有的产品转变为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即商品的流通过程,这是第二级占有。第一级占有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形式,都不会影响第二级占有的存在。也就是说,商品关系这种社会总劳动的物化形式,既可以与直接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的原始人群体占有、私人占有相联系,也可以与私人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相联系,还可以和劳动成果全部或部分地归集体共同占有相联系。同样,劳动力商品关系,由于它发生在准备生产的流通过程,是个别劳动力转化为企业的社会劳动力的过程,因此,可以和直接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关系相联系,即既可以与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关系相联系,也可以和公有制基础上联合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剩余劳动的过程相结合。
二、商品经济阶段的不可避免性和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的可能性
社会生产关系分为个别生产过程关系和社会生产过程关系两方面,从历史的动态过程考察,也要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去划分社会经济形态。
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按照斯大林的表述,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五种形态。认为这应该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唯一正确的划分;并且认为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应毫无例外地依次经历这五种形态,不得越雷池一步。
其实,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还有另一种划分的标准。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将资产阶级和以前的各社会形态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进行比较时,把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三种形态。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41)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商品拜物教现象时,又与此极其相似地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阶段:直接的社会关系、物化的社会关系、自由人联合体。与三大社会形态相对应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或称货币经济)和时间经济。
这两种划分社会形态标准的区别是明显的。五形态划分的依据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形式、个别劳动组织形式和劳动成果的占有形式。三形态则以个体与社会、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为划分标准,说明的是社会劳动和社会组织形式。两种划分是有交叉的。按马克思的意思,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封建制都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人与人之间形成直接的社会依赖关系;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是商品经济形态,人与人之间形成物化的社会关系;到了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的提高,直接的时间经济将取代商品价值成为全社会财富生产和分配的尺度,社会将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和社会关系又将直接构成而不再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了。
社会生产关系的两方面及其发展的两类形态,是受生产力的双重结构及其变化趋势制约的。生产力是人们改变自然界以适应自己需要的实践过程。劳动资料与劳动力的结构,标志着人类驾驭自然力的程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原始的人力;人力为主,手工工具为辅;机器为主、人力为辅;最后实现自动化摆脱了人的体力。生产要素结构的这一变动趋势,必然对生产过程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就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方式而言,出现从原始人力为主的集体劳动,到个体手工劳动,再进入机器基础上的社会化劳动,最后形成自动化条件下的个别脑力劳动。从社会生产过程的劳动方式看,是从自然分工下的群体劳动,到没有分工的综合劳动,再到社会分工下的专业劳动,最后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主体固定分工消失的自由人联合劳动。劳动方式的变化又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从直接生产过程对个别劳动成果的占有看,最初是原始人的共同占有;接着是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制的私人对剩余劳动的占有;再进一步就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和集体的共同占有。从社会生产过程社会总劳动的组织形式对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占有的关系看,群体劳动、综合劳动只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时,个别劳动直接从属于社会劳动,人也处于直接的依赖关系之中,或是一种血缘依赖关系,或是以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依赖关系。在社会分工、协作和专业化劳动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既独立又联系的商品经济。个别劳动的交换、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要通过物与物(商品与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形成物化的社会关系。发展到主体固定分工消失的自由人联合劳动,又将使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趋于一致,出现直接的时间经济,人们的社会关系又将升华到个性自由的直接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每个国家或民族,是否必须既依次经历三种形态,又一概经过五种形态,能否越过某个阶段呢?
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时间经济这三种形态,必然是依次递进、无法超越的。因为这几个社会形态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决定的。社会分工使社会总劳动分为许多既独立又互相依赖的个别劳动,同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剩余产品率,这就必然要求把生产要素和产品转化为商品。而社会分工的发展恰恰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新生产力的必然表现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新的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42)从现有世界各民族经济的演变看,没有一个民族最初不是处于自然经济形态的,也没有一个民族在自然经济瓦解以后不是进入商品经济的。历史也证明,谁违背了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谁就会受到惩罚。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确实存在过的历史现象的概括,因而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它们只是说明直接生产过程的个别劳动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对生产要素和劳动成果的占有形式,因此,从个别国家和民族看,由于各自具体条件的不同,并不必然都依次从原始公社一级一级地发展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在沿着总的社会发展规律方向前进的过程中,发生变异是可能的。例如,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以后,一下子就从原始社会转入了封建社会,越过了奴隶社会阶段。马克思指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不典型的社会经济形态;美洲社会的发展,更是近代史上超越发展阶段的典型例子。在西方殖民主义者入侵以后,它从原始社会状态逐渐发展为资本主义制度。那么,一个原来经济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在取得民族独立以后,能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径自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呢?回答也是肯定的。
应当说明,所谓这些国家经济落后,并不是说它们还处在原始的生产力水平上,毫无近代大工业,只是说它们经济的主体还是手工操作为主的农业,现代化工业还只是一部分,是一种二元经济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生产力的差距相当大。说它们是半殖民地国家,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既有外国资本,也有本国的民族资本和官僚资本,但封建关系还是经济的主要成分。所谓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也并不是说这些国家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不容许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以至发展,一下子要全部把它消灭掉或排挤出国民经济领域,只是说这些国家可以不经过一个资本主义关系占主体或统治地位的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可以在发展中逐渐成为经济主体。
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的可能性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占有的性质不同,但占有形式可以有相同之处。资本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其实质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成果归资本家占有,因此存在着阶级利益的对立。社会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成果归社会占有,不存在阶级和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资本主义所有制不但可以采取个人资本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资本、国家资本等形式,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最初也是采取国有制形式的。正是这种占有内容的差别和形式上的共同性,决定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有可能最初以社会主义经济部分地代替资本主义,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主体地位。首先,土地、矿山、河流等自然资源,既可以私有,也可以公有,而这些资源恰恰是生产力的基本源泉,构成国民经济的命脉,掌握它们对整个国民经济有巨大的影响。其次,这些国家有一部分现代化大工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虽不大,但技术基础比较先进,社会化程度高,生产又很集中,而且往往掌握在官僚资本、国家资本和外国资本手里。这些现代化大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无疑也应该而且可以转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使它们变为公有财产的。社会主义国家依靠这些资源,是可以使国民经济沿着公有制占主体的方向发展的。
这里要强调指出,在个别劳动组织中建立社会主义关系的同时,在社会劳动组织中,必须发展商品经济,不能搞自然经济或变相的自然经济。而且,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即把商品关系引进个别劳动组织中去。首先,在公有制和公有企业的形式上,按商品经济的要求,就应该使企业的资产连同企业本身社会化、商品化、股份化,可以买卖和流通。股份企业在历史上虽与私人资本相联系,但它本身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或信用发展的产物。只有股份制企业,才能做到党与政、政与企、企业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才能使传统的国有企业转化为一个受自身财产约束,能真正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的企业才是有活力、有效益的,也将是能够接受国家通过市场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微观基础。其次,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相互关系,也要通过商品关系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地联合起来,使各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力转化为企业的社会劳动力。这也包括通过竞争机制确认的企业厂长、经理,他们实际上也是以商品形式使其劳动力联合为企业集体劳动力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人的独立自主性的体现,与自然经济下人的直接依赖性相比,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进步。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排斥劳动力成为商品,只不过使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和剩余劳动的占有,与私有制相比,具有不同的性质罢了。只有当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和自己劳动力的主人有选择联合劳动对象(企业)的自由,在劳动过程中作为一个受企业集体雇佣的劳动者服从由厂长、经理代表的企业集体意志和纪律,才能真正发挥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劳动者连择业权都不存在,终身被强制地固定在一个企业中,实际上存在着对领导人的直接依赖关系,尽管端着铁饭碗,又怎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保证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呢?再次,在收入和产品的分配关系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当然是排斥人剥削人现象的,但劳动者仍要向社会、向企业提供一定的剩余劳动。在作了扣除以后,实现按劳得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这一分配原则是在商品经济下实现的。因此,他的工资实际上是劳动力价格,应根据劳动力供求的影响,对不同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支付不同的工资,也要用立法保证最低工资,使劳动力得以正常再生产。企业的工资可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但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价格体系要合理,使企业收入的高低真正反映他们劳动的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要允许劳动者自由流动,企业用人上应有竞争机制的作用。没有这一条,既不能保证劳动者平等的主人翁地位,使社会劳动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也不能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总之,与商品关系结合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可以建立并逐步发展到占主体地位的。但是,经济落后国家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走社会主义道路只是这些国家发展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事情的全部。应该承认,他们也存在着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可能性,而且事实证明有些国家在这条道路上已取得较大的成就。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不可能再走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同样,认为只能走资本主义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一定优于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观点,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的。
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
我国从50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开始,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初始阶段,而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而不是从资本主义高度发达或中等发达的社会脱胎而来,因此,我国在基本完成了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后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也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它不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而是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社会主义公有制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奠定,谁战谁胜的问题已告解决;后者则还没有。
在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大国,民主革命胜利后,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可能的。但为何变成了现实呢?这是由我国具体的政治历史条件决定的。从19世纪中叶以来的一百多年间,经过各派政治力量的反复较量,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多次失败,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没有走通。我国人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无数革命先烈的前仆后继,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为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了政治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我们没收了官僚资本,接管了帝国主义在华企业,进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等等。通过这些措施,人民共和国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和一部分集中程度很高的大企业,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它们是保证我们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物质基础。经过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以后,党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路线。这条总路线是通过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贯彻的。原来打算用三个五年计划左右时间实现的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任务,仅用了短短四年光景就完成了。现在看来,这条总路线的方向虽不能说是错误的,但实现这一过渡中存在的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毛病,则是有目共睹的,这也为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留下了后遗症。
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条件下还“以阶级斗争为纲”,长期把发展生产力的任务推到次要地位;以为单纯凭主观愿望,依靠群众运动,就可以使生产力急剧提高。从而在个别劳动组织方面和在社会劳动组织方面形成了许多束缚生产力的关系和体制,脱离了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违背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规律。
从个别劳动组织看,由于脱离我国生产力落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在所有制结构上求纯、求大、求公,结果几乎形成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结构,不仅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国资本不允许存在和发展,连人民公社社员耕种的一小块自留地和经营的一点儿家庭副业也要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公有制经济形式之一的集体经济,也被搞得和国有经济相差无几。在企业内,劳动者慑于“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政治大棒,只得听命于国家任命的领导人,形成对他们的直接依赖关系。收入分配、提级加薪也往往依赖于领导者的好恶,同工不同酬,多劳不多得。企业体制方面的弊病严重窒息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
从社会劳动组织看,长期来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将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形成高度集权的、依靠行政命令实现的统制经济,实际上不过是放大的,变了形的自然经济。在这种计划体制下,形成了国家为主体的条条(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各地方厅、局——行政性公司)、块块(中央——各省——市县——乡镇)分割的行政性垄断的产业组织。在这个组织系统中,企业只是各级行政主体的附属物。不同企业都有不同的行政主体作靠山,不同行政主体则保护各自属下的企业。所谓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县属企业,直至乡镇企业,正代表着“企业金字塔”而与行政系统的结构相对应。企业与各级行政机构保持直接的依赖关系以后,尽量扩充自己,大而全、小而全地成为凡事不求人的全能厂。这种体制严重阻碍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依靠这种社会劳动组织去计划生产、分配资源,不能不脱离社会需求,造成经济短缺,结构失衡,脱销与积压严重并存,导致社会资源和劳动的极大浪费。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快,但投入多、浪费大、效益差,人民得到的实惠不大,出现这种状况,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有很大关系。
上述情况表明,必须清醒地估计我国的基本国情,彻底克服“左”倾错误的影响,把发展生产力,摆脱贫穷和落后,作为我们的根本任务和全部工作的中心。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办法,就应当坚持;凡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就应当改革。由于长期形成的僵化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成为迫切的历史要求,必须使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回到现实基础上来,适应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根本摆脱贫穷落后面貌的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期。这次全会制订的十年来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关于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党的建设社会主义路线的新发展,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了新的时代内容。这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是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十年。事实说明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十分正确的。我们面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但倒退是没有出路的。必须坚持改革、深化改革、全面改革,使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保证我们在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过程中,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
载《学术月刊》,1989年第3期
本文是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入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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