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概述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实施和体现。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活动的深入,我国初步建立了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又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贸易管理体系。
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演变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该国经济制度的产物。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是同各个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相联系的。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制贸易管理阶段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对外贸易管理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统制贸易管理(1949—1978年)
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家确定了“独立自主、集中统一”的外贸工作原则和方针。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央贸易部据此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个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将进出口商品分为四类管理:第一类是准许进出口类,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但须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第二类是统购统销类,由国家外贸公司专营;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类,这类商品的进出口必须经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第四类是特许进出口商品,这类商品要经过中央贸易部特别许可才能进出口。为了实施这个管理条例,国家在各主要口岸设立了对外贸易管理局,负责审核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审核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各地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海关与对外贸易部合并,部分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了海关。同时,外贸部在东北、华北、西南、中南、山东等地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对该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实行行政管理。同年,外贸部颁布了《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并且设立了进口局和出口局,负责执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和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对全国外贸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这一时期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对进出口实行严格的集中管制;管理方法单一,即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全国性的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统一了全国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1957年,外贸部公布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这是对国营外贸公司的管理措施,主要目的是简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手续,减少和放宽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业务的行政管理。1959年,外贸部又先后公布了《关于简化对本部各进出口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手续的批示》和《关于执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的综合批示》,将过去逐项申领许可证的手续改为各进出口总公司分支机构进出口货物,以外贸部下达的货单或通知为进出口许可证,从而免去了繁琐的领证手续,国家外贸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国家外贸管理职能结合为一体,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任务逐渐代替了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除其他部门少量急需物资的进口外,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已不再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了。到1960年,外贸部所属各特派员办事处也相继撤销。一直到1978年,国营专业外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是根据外贸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开展业务活动,中央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完全成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手段。
这个时期,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和集中统一经营的方针,其中虽有调整和变动,但由于外贸财务体制一直没变,只是在外贸系统内对经营权做了一点调整,就全国而言仍然是外贸部所属的专业公司集中经营,这点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对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对外贸易管理(1979年至今)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外贸体制的改革。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放开部分贸易经营权(包括对外资企业)以及贸易公司自主化改革。1979年至1987年间,政府根据政企分开、外贸实行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口结合的原则,下放部分外贸经营权,开展工贸结合试点,简化外贸计划内容,实行出口承包经营责任制。1982年对外经济贸易部成立后,设立了对外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进出口许可制度,审批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负责管理纺织品出口配额,审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1983年外经贸部先后在广州、上海、天津、大连四个主要口岸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 1987年以后,又陆续设立了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杭州等特派员办事处,以加强对外经济贸易的行政管理,做好出口商品协调工作,推动和促进出口企业实行以口岸为中心的按行业联合经营,恢复和加强口岸与内地传统的经济联系。1988年,为了进一步加强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筹建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承担一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和部分配额的分配任务。1988年开始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地方政府、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工贸总公司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交外汇和经济效益指标。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改变了过去完全由中央统负盈亏的局面,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内部机制,确保了国家的外汇收入。为了配合外贸企业改革,国家采取了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外经贸部下放部分权力等一系列配套改革的措施,增强了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能力,并为外贸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自主经营创造了外部环境。1991年取消了出口补贴,外贸企业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基本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
1992年开始,中国的贸易政策改革以符合国际规则为导向,涉及国内管理的各个方面。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提出要“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1992年12月,国家颁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大幅度减少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了某些特别重要的商品由国家实行联合统一对外经营之外,其他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自主经营。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办理手续也进一步简化,对企业经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限制也大大放宽,并对一部分配额许可证商品实行公开招标。在进口管理方面,国家实行进口审批制度的商品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也在逐步减少。1992年国家取消了对大部分原一、二类商品的经营限制,从1993年起国家取消了出口商品的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改为极少数商品由国家统一联合经营,其余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根据1994年7月实施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对进口商品的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将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服务优质的外贸公司经营,目录以外的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与经营活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中国进一步推进了外贸放开经营,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加强了市场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市场化的进程。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货物贸易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关税大幅度下调,关税总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5年的9.9%。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进一步减少,其他的非关税措施数量也在逐年减少并不断得到规范。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进出口经营权管理、进出口商品管理、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对重要的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等专门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2003年组建了商务部,负责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自2004年7月1日开始,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外贸经营权放开。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必要性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
目前,我国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来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做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调控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实行对外贸易管理。
第一是法律手段。运用法律手段,主要是加强对外贸易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第二是经济杠杆。在健全与强化经济手段方面,主要是通过价格、关税、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进行管理,以实现调控外贸经济活动和外贸关系的目的。第三是行政干预。在行政管理手段方面,根据国际贸易规范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有:对外贸易计划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外贸经营权许可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协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原产地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等。我国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是以对外贸易的有关法规为依据的。
(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对外贸易国家管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为了突破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为了防止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影响和危及我国;为了对当时的私人进出口商进行利用、限制、改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必要性主要有6点。
1.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对外贸易管理是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各项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引导对外贸易企业进行有效的经营,合理安排进出口,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从而保证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目标、方向和任务的实现。
2.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同样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使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合理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
进出口商品结构是指一国对外贸易中各商品组成部分在贸易总体中的地位、性质以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一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是由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调整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对于在实物形态上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一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不断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都是至关重要的。合理调节进出口结构是通过各种外贸管理措施实现的。
4.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实行对外贸易管理,有利于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减少外贸经营管理不善的现象,从而提高外贸经济效益。
5.配合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外贸的不断深化,要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又符合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的体制,就必须相应地改善对外贸易管理,以保证外贸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和总目标的实现。
6.协调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
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可以保证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履行,有利于争取对等和公平的贸易条件,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协调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
另外,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