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
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管理。
1.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该坚持种养平衡和农牧结合的原则,新建畜禽养殖的养殖规模要依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来确定。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选址管理要求
严禁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②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③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划定的敬养区域;
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①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①中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3.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需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4.畜禽粪便的贮存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污水处理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禽污水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在灌溉农田之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综合利用措施。
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
6.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
土地的使用
①根据《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把畜禽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严禁不达标的畜禽粪便流入农田。
②处理后的粪肥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供作物生长需要,其用量不能太多,防止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此外还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达到最佳效果。
③有些土壤的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尤其是高降雨区、坡地,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
7.饲料和饲养管理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方等,提高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产生量。
采用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臭氧、双氧水等方法)对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他的二次污染物。
8.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用水实行计量管理。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检测报告。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的排污口标志。
9.其它
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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