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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不得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山东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海市的规定很接近。

二、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开始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其中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是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山东、上海等省市陆续发布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这里所说的外部董事是指由国家或省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上海市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有:(1)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4)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5)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的试行管理办法还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2)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3)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4)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山东省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有:(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2)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3)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5)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关于不得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山东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海市的规定很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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