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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所以,交易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与合同中的其他条件相矛盾。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和CIF。

第四节 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定适当的贸易术语能够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与合同关系的问题

贸易术语是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自愿选定的,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因此,要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当选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不过,贸易术语也不是决定买卖合同的唯一因素,还有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可见下文的举例说明。例如,在使用CIF术语时,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就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了。所以,交易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与合同中的其他条件相矛盾。

2.考虑风险提前转移的问题

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已经正式归于合同项下,即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通常情况下,买方并不承担交货之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费用,但是,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3.考虑与运输相关的问题

在运输方式和货源方面,要考虑自身的运力和经济情况。一般情况为F组术语下进口,C组术语下出口。否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由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成交量的大小、运输安排的难易、运费开支的大小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运输风险方面,国际贸易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因此,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4.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若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用FCA条件成交;若进口国当局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此时则不宜采用DDP,而应选用D组的其他术语成交。

【本章小结】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同时也是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中,《2000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其内容最多、范围最广、影响最大,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和CIF。然而,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适用性更广、责任更明确,是更有发展前景的贸易术语。

思考与练习题

1.什么叫“贸易术语”?为什么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

2.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3.分别比较两组贸易术语即FOB、CFR、CIF及FCA、CPT、CIP的异同。

4.贸易术语变形是否改变了原术语规定的买卖双方义务?

5.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 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7.实训操作

欧洲某公司与我出口公司按FOB条件签订6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分别为3、4、5月,并规定,买方应于每月的20日前将船派抵装货港。在我方的一再催促下,第一条船于3月29日抵达装货港,于4月3日装毕。4月份,虽我方多次催促,买方一直迟迟不派船,并来电称,由于国际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方复电指出,买方必须按期派船,如延迟装运,需按原每吨7美元支付卖方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损失(共计168 000美元)。此后,买方称因俄罗斯、日本等大量在国际市场上抢租船舶,造成船舶租金大涨,此乃不可抗力,实无办法,要求取消合同,并愿意支付30 000美元作为礼节上的补偿。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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