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
完全契约理论(亦即委托—代理理论)是指为避免不对称信息下的复杂的讨价还价问题,而将全部讨价还价的权力分配给了一方(委托人),而另一方(代理人)只能接受或拒绝委托人提出的契约。委托人通过保证代理人的效用水平而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与完全契约理论不同的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只关注简单的信息对称的情况:所有缔约方都能够观察到所有变量,但其中一些变量没有被包含在契约中。这种变量是可观察的但不可证实,这意味着,没有法庭或其他第三方会同意基于这些变量所带来的价值做出仲裁。对称信息假设使得不完全契约理论只关注源于契约不完全性的现象并大大地简化了重新谈判的分析。
比较起来,产权理论关注事前投资激励,并假设交易在事后有效地完成。因为产权的不适当分配导致的唯一无效率被反映在事前投资扭曲上,而且这些投资扭曲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因此,适当的产权或决策权分配能够减轻可攫取准租的事后分配上的套牢问题以及对事前投资的负面作用(Maskin和Tirole,1999b)。然而,对产权理论上述观点的批评首先就来自于交易成本学派。Williamson(1996,2000)认为,产权理论将所有无效率都归结为人力资本事前投资的扭曲,而不是契约执行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并且还通过零成本的再谈判假设而将事后的不适应性蒸发掉了。这使得产权理论仅片面地强调了契约的事前激励功能,而忽视了交易关系中的治理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而忽视了契约的事后适应性功能。
交易成本理论则同时关注双边交易关系中出现的事前和事后无效率,尽管Williamson更多地把重点放在事后讨价还价和相关的无效率上,而对事前投资扭曲的关注较少(Williamson,1971,1975,2001;Klein,2002)。这一重点明显反映了在以下环境中内部组织更可能优于市场缔约的观点:与市场缔约有关的事后讨价还价成本是高的,因为内部组织擅长的是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冲突并能够促进对供应与需求条件改变的平稳和有效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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