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开发企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开发企业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开发企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完成以下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开发企业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进行局部修改的部分,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责任的原因承担相应的费用。
(6)工程竣工验收一次通过的,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照开发企业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的提请验收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7)开发企业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无修改意见的,视为验收报告被认可。从第29天开始,承包商不再承担工程保管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8)开发企业向工程验收备案机关领取和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持验收单位和验收人签章认可的备案表、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审查记录表格,并附规定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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