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及其实施设计中的矛盾
孙中山倡导三民主义,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结束帝制,建立民国;但是,这只换了国号,并没有触动封建主义根基———封建土地制度,也没有结束帝国主义的统治,人民并没有获得政治权利。辛亥革命后,马上就是帝制复辟,以及以帝国主义为后台的军阀混战。旧的三民主义不能实现,不能解决中国的工业化问题。沉痛的教训,使孙中山于1923年改组中国国民党,并同中国共产党合作;1924年1月,在有中国共产党人参加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对三民主义作了新的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民生主义中的平均地权发展为耕者有其田;并提出联俄、联共和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在这基础上,1926年,在国共合作下,由国民党领导的国民革命开始;在誓师北伐时提出的农民纲领是“二五减租”,以此发动农民群众,结成浩荡大军,反对帝国主义和打倒封建军阀。北伐开始,发展神速,但到1927年革命军到达长江流域中下游,即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就反过来同革命的对象相勾结,残杀共产党人,镇压工农运动;一度追随革命的民族资产阶级也倒向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右派政权确立后,只在口头上讲三民主义,在土地问题上做点表面文章,如成立地政局,所谓实行“二五减租”等,但不触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互相联系的三民主义就没有一个能实现,工业化也无法实现。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从我们研究的角度看,我认为即使是新三民主义,其理论体系也是有矛盾的,其实施设计同样有矛盾,作为政策体系,无法实施。
研究孙中山的思想发展,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民族和民权问题,他的认识是很明确的,但是,对于民生问题,尤其是其中的土地问题的认识,则是不明确的。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认为,“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族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害未深,而去之易。”这就是说,虽然“欧美强矣,其民实苦,观其大同盟罢工与无政府党、社会党日炽,社会革命其将不远。吾国纵能媲迹于欧美,犹不能免于第二次之革命”。由于这样,“吾国治民生主义者,发达最先,睹其祸害于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10]在这里,他最早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清王朝,并认为效法欧美资本主义是不能解决民生问题的,这表明他对中国社会经济问题的认识,同洋务派和维新派相比,有了质的不同。但是,他试图将解决中国现实的矛盾,即进行民主革命,同解决预见到的、民主革命以后的社会矛盾,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也就是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毕其功于一役”,这是混淆社会发展阶段和与其相应的革命任务的。这种认识在孙中山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它带来很大的消极作用。
1906年,孙中山在《军政府宣言》中提出四大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也就是将民生主义具体化为平均地权;其办法是: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这里的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主要着眼点是解决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后的土地问题,也就是土地社会化;对于中国最现实的封建土地问题未能看到。
1924年,孙中山在上述《宣言》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民生主义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两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后者即:“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而前者则是:“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就是说,土地社会化的思想更明确了。此外,“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11]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耕者有其田。
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孙中山对土地问题的认识是模糊的:土地社会化是解决资本主义土地问题的办法,它可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例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就主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因为这样就能消灭因土地私有权而产生的绝对地租,降低农产品价格,降低工人货币工资,对资产阶级有利;也可以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步骤,例如,俄国革命时,实行土地社会化,这会引起资产阶级的畏惧。但是,耕者有其田,则是解决封建主义土地问题的措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不是社会主义的步骤,为资产阶级所拥护。这是土地政策中的矛盾。这一点,再加上民生主义中的节制资本,以及三大政策中的扶助农工,唤起民众,确实是资产阶级害怕的。因此,国民革命发展到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长江中下游,资产阶级的态度就发生急剧变化。在此条件下,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就反过来同革命的对象互相勾结,国民革命终于失败。对此,王亚南有一段分析是很精辟的。他说:“平均地权,打破封建土地秩序,虽然是真正民族资本家所赞同的,但节制资本的提出,又似乎在把一切资产者层作为改造的对象;而唤起民众,团结工农群众的号召,更像很容易激起资产者阶级的疑惧与反感,结局,国民革命发展到最高潮的时候,聪明而又在都市处在极有利地位的商业金融资本家,就把握时机,扭转乾坤,结局,原来是革命对象的买办阶级,以及与他们同样立在被清算地位的封建势力,倒转过来,变为‘国民革命运动’的支持者了。同是国民革命运动,前半截是唤起民众,来反抗封建的帝国主义势力,后半截就愈来愈是结合后者来压制前者了。在这种变化中,以前主导革命的人物,就不少变成了买办,而大多数则变为‘新兴’地主。土地革命的主体与对象,就更加弄得糊涂了。”[12]
孙中山对新三民主义的实施所进行的设计,也存在矛盾。总的说来:离开民生主义,离开反封建主义、进行土地改革这一根本,孤立地实施民权主义和民族主义,这样,封建地主势力依旧,农民无法抬头,所谓民权主义就是一句空话;而这种所谓民权主义,又反过来成为保护封建地主的工具;民族主义不论对内对外,都大打折扣。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据孙中山与《宣言》同时提出来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加以说明。《大纲》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后来根据国民党政府的说法,这三个时期的划分是:各省开始时间不一,但到所谓北伐胜利即1928年为军政时期结束;1928—1947年是训政时期,1947年起是宪政时期);与我们的研究有关的是:在训政时期,政府派经训练合格之员到各省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包括训练国民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以及进行全县土地测量;由地主自报私有土地之价,政府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购买;自报地价后,涨价部分为全县人民共享;关于耕者如何才能有其田,没有说及。由于民权主义不是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是政府官员将国民加以训练的结果,这样,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势力依旧,绝大多数国民怎样能真正行使四权?即使行使,还不是形式主义一番,政权性质依旧?在这样的政权下,难道可以实施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我们举些例子来说明。前面提到北伐誓师时,国民党曾对农民许愿要实行“二五减租”的政策。所谓“二五减租”就是在实行耕者有其田之前,先将现行的地租降低25%;它假定一般地租率为正产品的50%,减去25%,即为正产品的37.5%。这是1926年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执行的。但是,事实上遇到很多障碍。1939年薛暮桥写道:“跟着国民革命的胜利,二五减租在粤、桂、湘、鄂、苏、浙各省次第公布施行。可是不久国共分裂,减租运动除浙江与广西二省外都无形消灭。”[13]但在国共分裂后,就在浙江省,有些地方也公然对抗国民党制定的有利于佃农的政策,叫嚣凡实行二五减租者以共产党论处。还有一个惨案,是对二五减租政策的绝大讽刺:1948年2月2日(此时是宪政时期),湖南益阳箴言乡佃农领袖邓梅魁被惨杀。邓梅魁是农民,因为号召当地佃农起来实行政府的减租法令,遭受当地土豪劣绅忌恨,是日拂晓,邓梅魁尚未起床,突有六个身穿短衣、手持武器的人闯入睡房,将邓梅魁捆绑,拖至离屋十余丈的高坑边,邓梅魁被连击三枪死亡。该乡佃农睹此惨剧,纷纷将二五减租谷子,如数还给地主,以保性命。报纸披露后,主张“限租护佃”的湖南省地政局局长萧训发表沉痛的感言:我民国三年入党,看了三民主义好才加入,我总希望能够实行一点主义才好。我提出限租护佃办法,并没有把握实行,但我觉得喊出这个要求也是好的。[14]这确实是孙中山忠实信徒的悲鸣。值得可怜的是他不知道原因何在。减租政策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行不通;但在同一时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却如火如荼,成为农民进行民主革命,即解放战争的重大动力。
对比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孙中山把土地政策孤立起来,不看成是实施民权主义的基础,是有很大的缺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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