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报检基础知识

报检基础知识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按国际惯例,由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业务,称为公证鉴定。报检是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办理相关手续、启动检验检疫流程的行为。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经检验机构注册,负责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他们必须服务于某一个报检单位而不能独立其外。

知识素养一 报检基础知识

一、出入境检验局检验检疫概述

(一)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执行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的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狭义含义指国家质检总局和下属机构对出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管理认证、公证、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检验检疫机构

国务院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机构、办事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按业务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等。

1.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进行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境的相关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以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

4.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国家对废物原料进口实行自动、限制和禁止管理,对于自动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即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废物原料进口合同时,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5.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证的商品不准出口。

目前国家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代理人均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6.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7.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险品包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出口。

8.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9.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和集装箱运输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对海运、空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海损鉴定工作。

10.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或其他证件。

(四)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

根据《商检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实施进出商品的法定检验、公证鉴定、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统一管理并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检验,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商检法》、《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凭货物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入境制度。

(1)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共涉及HS编码商品4113个共21类,自200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定商检。

(2)根据《商检法》第15条规定,对出口危险品货物的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3)根据《商检法》第16条规定,对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实施适载检验和鉴定。

(4)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商检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2.公证鉴定

按国际惯例,由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业务,称为公证鉴定。检验检疫局除了实施法检外,还接受办理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方、卖方、承运人、托运人或保险人等申请的其他公证鉴定工作。如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货载衡量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短缺鉴定、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和监视装载鉴定等,出具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包装证明、签封样品、发票签证等。

3.委托报检

委托报检指检验检疫局接受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的化验、检验、测试,并根据进出口公司的需要,接受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委托检验。

二、报检规定和要求

报检是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办理相关手续、启动检验检疫流程的行为。报检人是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统称,报检行为的主体是报检单位,报检工作由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来负责。报检员是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经检验机构注册,负责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他们必须服务于某一个报检单位而不能独立其外。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接受报检和签发检验证书的工作,一是在检验之前,一是在检验之后,这两项工作对做好商品检验的全过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89年9月1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进出口商品报检规定》,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检单位

报检单位是发生报检行为的主体。按其登记的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1.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或其他报检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单位等。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需报检的单位。

2.代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接受有关关系人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进行代理报检业务。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时间为每年l~2次,每次时间为1个月,具体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1个月对外公布。实行网上申请(www.eciq.cn),书面确认的方式。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是: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4)有健全的、行之有效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6)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检员

报检员分为两种:自理报检员和代理报检员。自理报检员只能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报检员证》或《代理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资格凭证。《报检员证》适用于自理报检行为。自理报检时,出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发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入境货物的报检,要求申报的收货人必须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代理报检员证》适用于代理报检行为。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申办《报检员证》必须符合下列的条件:

(1)所在单位已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

(2)所在单位推荐;

(3)拥有《报检员资格证书》;

(4)申办《代理报检员证》的,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所在单位必须已获代理报检单位资格。

(三)报检范围

报检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