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审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施工报批提供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登记表;
(3)建设项目工程登记号证明书;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书;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立项)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6)国土证或国土批文(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银行资金证明;
(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或批文;
(10)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2)设计合同;
(13)监理合同;
(14)施工承包合同(市工商局审查盖章);
(15)工程勘察合同;
(1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18)消防审核意见(图纸盖章);
(19)防雷检测所意见(防雷施工图盖章);
(20)建筑、结构、水电、防雷、消防图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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